115 司律一試闖關法律倫理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73

法官甲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下列關於職務法庭成員組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涉及法官懲戒事項,合議庭組成為5人
  • B 由懲戒法院法官1人、其他法官2人組成,得以最資深參審員為審判長
  • C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任命,且得連任
  • D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不得由各法院院長任之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依法官法第48條第1項,職務法庭第一審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再增加參審員二人。B前段的組成雖然沒錯,但審判長必須由懲戒法院法官擔任,參審員只是合議庭成員,不論年資多深都不能充任審判長,故B錯誤。A正確,本件是法官懲戒案件,三名法官加二名參審員共五人。C正確,陪席法官須具實任法官十年以上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且得連任。D正確,同條第三項後段明定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以免行政監督影響審判。

法官法 第48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官方原文 ↗
法官法 第48條

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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