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法律倫理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74 題
甲檢察官之配偶乙在某政黨地方黨部工作,乙獲該政黨提名為某市市議員候選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任職期間不得參與任何政黨活動,但乙係其配偶,可在下班或休假期間,陪同乙出席政黨提名造勢活動
- B 甲可在不公開自己檢察官身分下,為其配偶乙競選活動站台助選
- C 甲僅穿著檢察官法袍與其配偶乙合照,由乙將兩人夫妻合照製作選舉看板,設置於路口宣傳
- D 檢察官由於職務涉及司法權的行使,具有高度公正性要求,甲不得為其配偶乙助選拜票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法官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該條依同法第89條第1項於檢察官準用。檢察官行使的是偵查與訴追等司法權,必須維持高度政治中立與公正外觀,因此縱使候選人是自己的配偶,甲仍不得為乙助選拜票,D正確。A誤以為下班或休假就不受限制,禁止的是參加政黨活動本身,與是否為上班時間無關,陪同出席造勢活動即屬參與。B想以不公開身分規避,但站台助選已構成參與政黨活動,身分遲早為外界知悉。C穿著法袍合照製成看板,是直接以司法職務形象為競選背書,更是明顯不許。
法官法 第15條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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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89條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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