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民法
第 416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2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3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民法第416條

本站有 2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送出去的東西可以要回來嗎?撤銷贈與的三種情形——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可任意撤銷(民法第408條);受贈人忘恩行為(侵害、不履行扶養)可撤銷(第416條);附負擔贈與不履行
  2. 附負擔贈與是什麼?受贈人不扶養、不履行負擔可以撤銷贈與嗎?(民法第412、416條)——贈與附有負擔(受贈房產須扶養贈與人、供其居住),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民法第 412 條);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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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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