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家事事件法
第 23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2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3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家事事件法第23條

本站有 2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對方不肯離婚怎麼辦?協議、調解、裁判離婚三條路——協議離婚要書面、二證人與登記(民法第1050條);對方不肯就走調解與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十款事由+重大事由)。11
  2. 家事調解怎麼進行?強制調解與調解筆錄效力——家事事件於請求裁判前原則應經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23條);離婚、分割遺產等得處分事項調解成立記載於筆錄,與確定裁判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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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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