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在台灣有三條路:協議離婚(書面+二位證人+戶政登記,民法第1049、1050條)、調解離婚(法院調解成立即生效),以及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十款事由,加上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概括條款。2023 年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之後,連「唯一有責」的一方,在事由持續相當期間等情形下也有請求離婚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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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路怎麼選?
- 協議離婚:雙方談得攏就最快——離婚協議書(建議把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財產分配寫清楚)+二位證人簽名+雙方親自到戶政機關登記。沒登記就沒離成。
- 調解離婚:一方不肯簽字,可向法院聲請調解(或直接起訴視為聲請調解)。調解由法官與調解委員協助,成立時離婚即生效,由法院通知戶政機關。
- 裁判離婚:調解不成,由法院判決。需要有第1052條的法定事由。
裁判離婚的事由:十款+概括條款
實務上最常用的其實是第 2 項的概括條款——「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長期分居、感情破裂、價值觀嚴重衝突累積到婚姻只剩形式,即使不符合十款,也可能構成。法院會問一個核心問題: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是否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欲?各地家事法庭每週都有這類判決(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婚字第 148 號民事判決即為近期一例)。
自己有錯的一方,還能訴請離婚嗎?
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本來的設計是:婚姻破綻要由無責或責任較輕的一方來請求。但憲法法庭在 2023 年劃出了界線:
白話說:偶然出錯的一方原則上仍不能主動訴離,但如果婚姻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典型例:雙方已分居多年、形同陌路),連有責的一方也不能被永遠困在婚姻裡。法院現在必須依這個意旨個案裁判。
程序:離婚訴訟一律先調解
- 向誰聲請:夫妻住所地(或共同居所地)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調解程序不公開,有社工與程序監理人制度保護未成年子女。
- 要一起處理的事:未成年子女親權與會面交往、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調解或訴訟中一併談,避免離完婚再打好幾場官司。
常見問題
書面+二位證人簽名+雙方親自到戶政機關登記(民法第1050條),缺一不可。
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十款事由或第2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程序上先經法院調解。
依112年憲判字第4號,破綻事由已持續相當期間等情形,完全禁止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是違憲的,個案有請求空間。
要,家事事件調解前置(家事事件法第23條);逕行起訴視為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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