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1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2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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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

本站有 2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留負評會被告嗎?Google評論誹謗界線與自保解析——真實消費經驗的評論受言論自由保障: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確立「合理查證+可受公評事項適當評論」不罰;高等法院並認G
  2. 網路上被罵可以告嗎?公然侮辱與誹謗的成立要件與提告流程——公然侮辱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誹謗最重二年(第310條);但113年憲判字第3號限縮侮辱罪範圍、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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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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