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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共犯

把風、提供帳戶,
算共犯嗎

沒有動手行騙、只是把帳戶借給對方,或在旁邊把風——「我又不是主謀」的想法很危險。在刑法眼裡,你可能是共同正犯,也可能是幫助犯,差別很大。

・6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沒有動手行騙、只是把帳戶借給對方,或在旁邊把風——「我又不是主謀」的想法很危險。在刑法眼裡,你可能是共同正犯,也可能是幫助犯,兩者刑責差很大;而借帳戶,常常一步就踩進來。

我沒有直接動手犯罪,只是幫了忙(例如把銀行帳戶/提款卡借給別人、在現場把風、提供工具或資訊、介紹門路),請問這樣算共犯嗎?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刑度會不會比較輕?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8、30 條:共同正犯 vs 幫助犯

  1. 共同正犯(§28):有共同犯意並分工實行、共同支配犯罪,就全部結果負責,依正犯之刑論處、不能依幫助犯減刑。
  2. 教唆犯(§29):使本無犯意者生犯意去犯罪,依所教唆之罪處罰。
  3. 幫助犯(§30):對已要犯罪者提供助力(工具、帳戶、把風、資訊),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最常踩的雷:借帳戶 = 幫助詐欺 + 幫助洗錢

把銀行帳戶、提款卡、網銀資料交給別人,若被拿去當詐騙收款、洗錢工具,提供者通常被論「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實務常認為提供者對「帳戶可能被用於不法」有不確定故意而成立幫助犯;若知情參與分工、分贓(如當車手提領),可能升級為共同正犯,刑責更重且不能減刑,另涉洗錢防制法。

法院怎麼說: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洗錢,依幫助犯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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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等資料,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並同時幫助洗錢。法院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想像競合從一重),並依第 30 條第 2 項「幫助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按正犯之刑減輕」。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沒動手不代表沒責任」——幫忙、把風、借帳戶都可能背上刑責;②「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是重要戰場——幫助犯得減刑、共同正犯就全部結果負責不能減;③絕不出借、出售金融帳戶、提款卡、門號、人頭SIM卡,警惕「高薪幫忙領錢」的車手陷阱,遭騙走帳戶要保留對話與報案紀錄,並及早委任辯護人(參本站人頭帳戶、洗錢防制、詐騙求償各文)。

常見問題

共同正犯(§28):有共同犯意並分工實行、共同支配犯罪,就全部結果負責;教唆犯(§29):使本無犯意者生犯意犯罪;幫助犯(§30):對已要犯罪者提供助力,得減輕其刑。角色不同刑責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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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提款卡被用於詐騙者,通常論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本文);縱不知詳情,常被認有不確定故意成立幫助犯。若知情參與分工分贓(如車手)可能升級為共同正犯、刑責更重不能減刑,另涉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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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刑法§30 II):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得』為法院裁量,原則會減)。共同正犯就全部結果負責、不能依幫助犯減刑——故『是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是重要戰場。幫助洗錢偵查中自白另有減免。委任辯護人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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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偵辦:①爭執是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影響減刑);②爭執無故意(如遭騙走帳戶,提對話報案佐證);③善用自白和解;④及早委任辯護人。避免:絕不出借帳戶提款卡門號、警惕『高薪領錢』邀約、不經手來路不明款物。沒動手不代表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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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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