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是用法律再造一個親子關係,所以門檻設計得很認真:年齡差 20 歲的原則(夫妻與繼親收養有放寬)、書面契約、法院認可缺一不可;收養未成年人還要經過媒合機構、訪視與試養,由法院用子女最佳利益做最後把關。這篇把條件、流程、效力與常見地雷一次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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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年齡差原則與三種例外
資格面還有幾條紅線: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繼親收養除外)與輩分不相當的旁系親屬不得收養;有配偶者收養須共同為之(收養配偶子女除外);滿 7 歲的被收養人要自己表示同意,出養未成年子女並應得本生父母同意。
程序:書面+認可,未成年再加三關
- 書面收養契約(記載雙方、被收養人、同意事項)→ 向法院家事庭聲請認可(附戶籍謄本、健康檢查、財力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
- 未成年收養加三關:原則經許可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繼親、四親等內親屬收養例外)→ 訪視評估報告 → 法院裁定前的試養觀察。
- 認可裁定確定 → 30 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效力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
效力:與親生完全相同
認可確定後,養子女視同婚生子女——繼承、扶養、親權與親生無異;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繼親收養時,與再婚配偶那一方的關係不停止)。想結束關係只能走合意終止(書面+法院認可)或裁判終止(虐待、遺棄等重大事由),不是「不往來」就自動消滅——這也是所有收養安排前該想清楚的最後一題。
常見問題
年齡差 20 歲(夫妻 20+16、繼親 16);書面+法院認可;近親輩分不當禁止。
原則經媒合機構+訪視+試養,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認可(繼親、近親收養免媒合)。
視同婚生子女(繼承扶養同親生);與本生父母關係停止(繼親收養例外)。
未成年看子女最佳利益;成年收養動機不正(避義務、假收養)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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