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打破迷思:台灣法律的贍養費要件極窄——限判決離婚、請求方無過失、且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民法第 1057 條),三關全過才有,金額也只是「相當」於基本生活所需。協議離婚想要贍養費,就寫進協議書變成契約。離婚財務的真正主戰場,是剩餘財產分配與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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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件:一關比一關窄
- 判決離婚:協議、調解離婚都不在條文射程——想要就用約定補。
- 無過失:對離婚事由有可歸責性(外遇、家暴方)即出局;雙方都有過失也難請求。
- 生活困難:年邁無工作能力、長期操持家務無收入、身心障礙——有穩定工作或分得可觀剩餘財產者,法院多認不構成。
實務案例:贍養費與剩餘財產同場較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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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件的結構:贍養費請求 50 萬,剩餘財產分配的攻防篇幅是它的十倍——保單價值、財產清單、基準日逐項對帳。這就是台灣離婚訴訟的真實比例:贍養費是附帶請求,剩餘財產才是本體。
談判與訴訟的正確順序
- 先盤剩餘財產:雙方婚後財產−債務的差額÷2(民法 §1030-1,見本站專文)——這筆不問過失。
- 子女扶養費:按月至成年,參考主計處消費支出與雙方收入比。
- 贍養費:判決離婚且符合三要件才主張;協議離婚把「贍養費○萬、分○期」白紙黑字寫進協議書,並約定一期未付全部到期。
- 保全:對方有脫產跡象,聲請假扣押(見本站專文)。
常見問題
判決離婚+請求方無過失+陷於生活困難,三要件缺一不可(§1057)。
法定無,約定有——寫進離婚協議書就是可執行的契約義務。
無謀生能力+無足夠財產才算困難;金額按基本生活需要酌定,沒有天價。
剩餘財產分配(§1030-1)+子女扶養費才是主戰場;贍養費是配角。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