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本身不會過期,會消滅的是國家的追訴權或行刑權。起訴前逃匿看追訴權時效(刑法第80條,5至30年),判決確定後逃匿看行刑權時效(第84條,7至40年)。被通緝期間時效停止進行,但停止期間最多只算到法定期間的三分之一,之後接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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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時效:起訴前看追訴權,判決確定後看行刑權
| 追訴權時效 | 行刑權時效 | |
|---|---|---|
| 適用階段 | 偵查中、起訴前逃匿 | 判決確定後未執行、逃匿 |
| 分級依據 | 犯罪的最重本刑 | 法院宣告的刑 |
| 期間 | 30/20/10/5年 | 40/30/15/7年 |
| 起算 | 犯罪成立之日(繼續犯自行為終了) | 裁判確定之日 |
| 通緝的效果 | 停止進行,最多三分之一 | 停止進行,最多三分之一 |
| 條文 | 刑法第80條、第83條 | 刑法第84條、第85條 |
時效期間:依刑度分級
通緝讓時效停止,但最多三分之一
行刑權也一樣:刑法第85條規定,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不能執行時停止進行,停止原因繼續存在的期間達第84條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視為消滅。
計算例與2019年修法
以最重本刑5年的普通傷害罪為例,落在第80條第1項第2款(3年以上10年未滿),追訴權時效20年。偵查中逃匿被通緝,停止期間最多算 20年 × 1/3 ≈ 6年8個月,之後與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一併計算。因此通緝後「再躲20年」並不會讓時效完成,實際需要的時間更長,而且只要在期間內起訴,時效就再次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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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修法的舊案要比較新舊法。2005年與2019年刑法都修正過時效規定,行為時與裁判時法律不同時,依刑法施行法比較適用。這類計算牽涉多個時點,建議帶著起訴書或通緝書向律師或承辦機關確認,不要自行推算後就認定已過時效。
通緝時效常見問題
通緝本身沒有固定到期日。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例如被告到案、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完成。是否撤銷要以發布通緝的機關確認為準。
依刑法第80條,依犯罪的最重本刑分級: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為30年(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受時效限制);3年以上未滿10年為20年;1年以上未滿3年為10年;未滿1年、拘役或罰金為5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不會。刑法第83條規定,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但停止期間達第80條所定期間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接續計算。所以實際上最長是「法定期間+三分之一」。
那是行刑權時效。刑法第84條依宣告刑分為40年、30年、15年、7年,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第85條規定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時停止進行,停止期間同樣最多算到法定期間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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