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在法律上不是「你放在銀行的錢」,而是你對銀行的債權。理解這一點,才看得懂為什麼銀行可以主張抵銷,以及哪些錢它動不了。
我在銀行有存款,同時我也欠這家銀行錢(信用卡、貸款或其他債務)。銀行沒有事先通知就直接從我的存款帳戶把錢扣走,說是抵銷。請問這樣合法嗎?有沒有什麼錢是不能被這樣扣的?如果被扣的是我的薪水或補助款怎麼辦?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抵銷的三個要件,第三個最常被忽略
你把錢存進銀行,法律上成立消費寄託:錢的所有權移轉給銀行,你取得的是請求返還同額金錢的債權。所以你同時欠銀行貸款或卡債時,雙方確實互負債務。三個要件是:①互負債務、②給付種類相同(都是金錢,通常沒問題)、③均屆清償期。第三個最常被忽略:貸款還沒到期、也還沒發生喪失期限利益的事由時,銀行的債權尚未屆清償期,不能抵銷。
不必徵得你同意,但仍要「向你表示」
抵銷是單方行為,不需要你點頭;但仍必須有向你為之的意思表示(扣款通知、對帳單記載或函文)。完全沒有任何通知時,你可以要求銀行說明抵銷的意思表示於何時、以何方式到達。另外效力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這會影響利息計算,對雙方都有意義;而附條件或期限的抵銷意思表示無效。
兩個禁區與一份不得扣押清單
把兩條接起來就是關鍵推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強制執行 → 屬於「禁止扣押之債」→ 銀行不得主張抵銷。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這類款項都在射程內。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計算基準是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並要斟酌其他財產與扶養義務比例。
薪水轉帳被扣:難的不是法律,是辨識
薪資中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部分屬禁止扣押範圍,但錢一旦轉進活期帳戶與其他款項混同,實務上就會產生「這筆還是不是薪資」的爭議。自保四件事:①薪轉帳戶與有債務關係的銀行分開;②保留可辨識來源的紀錄(薪資單、轉帳明細顯示匯款人為雇主);③被扣後立即以書面主張該筆屬維持生活所必需,並敘明扶養人數與必要支出;④銀行不處理時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免費、專責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還有幾個容易誤會的邊界:抵銷必須是同一組當事人,銀行對甲有債權不能拿乙的存款抵,即使乙是配偶或父母;公司與負責人是不同主體,除非另有保證或連帶關係且已屆清償期;定存未到期原則上不符要件,但多數定存契約會約定違約時得逕行解約並抵銷,要回頭看你簽的條款;依法專款專用的專戶(如履約保證專戶)通常不得任意抵銷。
常見問題
存款性質是消費寄託,你對銀行有返還債權,所以雙方互負債務。抵銷三要件(民法§334 I):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第三個最常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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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是單方意思表示(民法§335 I),不需你同意,但仍須向你為之(扣款通知、對帳單或函文)。效力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影響利息計算。附條件或期限之抵銷意思表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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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38 禁止扣押之債不得抵銷、§339 故意侵權之債不得抵銷。強執法§122: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執行;維持生活所必需之社會保險給付亦然,標準為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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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中維持生活所必需部分屬禁止扣押(強執法§122 II、III,標準為最低生活費1.2倍),但入帳混同後辨識困難。自保:薪轉帳戶與債務銀行分開、保留可辨識來源的紀錄、被扣後書面主張並得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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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須同一組當事人:不能以乙的存款抵甲的債務;公司與負責人是不同主體。定存未到期原則上不符要件,但契約多有違約得解約抵銷之約定。專款專用專戶通常不得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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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要求書面說明抵銷依據與債權明細 ②向銀行提出書面異議並指出具體理由 ③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免費、專責) ④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證據:扣款明細、款項來源證明、異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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