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到假貨最怕的不是罰,是「你怎麼可能不知道」這句話。而能不能推翻這句話,取決於你進貨當下留下了什麼。
我是賣家,從盤商(或批發商、網路供應商)進貨後販售,結果被查獲是仿冒品,我完全不知情。請問我會被判刑嗎?法律上的要件是什麼?我可以主張什麼?向上游追償要怎麼做?以後進貨要注意什麼?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先確認自己是「賣」還是「做」
單純販賣他人做的仿冒品是第 97 條:1 年以下、5 萬元以下,而且網路與實體刑度相同。自己使用仿冒商標才是第 95 條:3 年以下、20 萬元以下。下游賣家多半落在第 97 條,被誤列為第 95 條時要在偵查階段就把角色釐清,那是三倍的差距。
沒有過失犯的處罰,但故意是「推論」出來的
商標法第 95 條至第 97 條都沒有處罰過失的明文,依刑法第 12 條,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確實欠缺故意就不成立。難點不在法律,在證明:檢察官不需要你承認知情,而是從客觀情況推論你有沒有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明知可能是仿冒品仍容任其發生)。
常被拿來推論的五件事:①進貨價格顯著低於市場行情;②來源不明,沒有公司、統編、發票;③商品本身有明顯瑕疵(商標拼字錯誤、標籤材質粗糙);④曾被檢舉或警告仍繼續販售;⑤販售時刻意規避(標題用同音字或縮寫、私訊才報價)。答辯的核心不是重複說「我不知道」,而是逐一擊破這些推論的基礎。
把「進貨當下的查證」變成可檢驗的紀錄
- 交易對象的正當性:上游的公司登記資料、統編、營業地址、負責人。
- 交易的正式性:合約或訂購單、統一發票、銀行轉帳紀錄。現金交易且無憑證是最不利的情形之一。
- 價格的合理性:同期行情截圖或報價比較;進價確實偏低時要能說明原因(過季、出清、量大)並有書面依據。
- 查證的動作:你曾要求上游提供授權書、代理證明、原廠出貨證明的往來紀錄。即使對方最後沒給,你「有要求過」本身就是重要事證。
- 反應的即時性:得知可能是仿冒品後立即下架、通知買家、聯繫上游的紀錄。
五類的共同邏輯是:你不是要證明「我很無辜」,而是要證明「一個正常的商人在那個情境下該做的,我都做了」。
被查獲當下,有一句話千萬不要說
配合搜索扣押,但對不確定的事不要為了息事寧人而承認。尤其不要說「我大概知道可能有問題」,那句話會被記入筆錄,成為不確定故意的直接證據。要在筆錄中明確陳述進貨來源、時間、價格與你做過的查證,確認記載與你的意思相符再簽名。
同時做四件事:立即保全上游證據(避免對方刪除或失聯)、全面下架並清點數量(主動說明有助於區分零星與大量,後者更容易被認定明知)、通知已購買的消費者並辦理退款(這既是義務,也是證明你並非以販售仿冒品為業的事實)、評估與商標權人和解(告訴意願會影響案件走向,對量刑或緩起訴有實質影響)。
向上游追償有兩條線並行:民事主張債務不履行與物之瑕疵擔保,請求解約返還價金並賠償被扣押商品價值、退款與必要費用;刑事若上游明知而販售,可提出告訴,這一步的價值不只在追責,更在於強化你是被害人而非共犯的定位。但要有心理準備:境外或無法追查的私人賣家,追償成功率很低,這正是為什麼進貨來源的正當性既是刑事自保,也是民事保障。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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