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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 / 專利

被告侵害專利
先看這幾件事

專利侵權跟商標不一樣:它沒有「像不像」的直覺判斷,而是逐一比對申請專利範圍的每一個技術特徵。少一個,就不落入。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專利侵權跟商標完全不一樣:它沒有「像不像」的直覺判斷,而是把申請專利範圍拆成一個個技術特徵,拿你的產品逐一比對少一個要件,就不落入

我收到專利侵權的警告信,對方說我的產品侵害了他的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要求我停止製造販賣並賠償。請問專利侵權是怎麼判斷的?我要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侵權?賠償金額怎麼算?我可以主張什麼?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全要件原則:缺一個就不構成文義侵害

判斷順序是:解讀請求項 → 拆解成技術特徵 → 逐一比對。原則上採全要件原則,被控物必須具備請求項中所有技術特徵才落入範圍。不符合文義時,才再判斷均等論(對應元件是否以實質相同的方式、實現實質相同的功能、達成實質相同的結果),而均等論本身又受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限制。

所以收到警告信的第一步不是恐慌,而是把對方的專利說明書與請求項調出來,做成技術特徵對照表。實務上很多警告信的請求項寫得比想像中窄,對照之後會發現根本沒落入。

四種請求權,只有賠償需要故意過失

  1. 除去與防止侵害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所以你即使完全不知情,仍可能被要求停止。
  2. 損害賠償才需要故意或過失,這是你最重要的防線。
  3. 銷毀請求可能及於原料與器具,對製造業的衝擊往往比賠償金更大。
  4. 時效 2 年與 10 年只限制賠償請求權,不及於除去與防止侵害。反過來說,對方早已知悉卻長期不作為時,時效抗辯很有力。

三倍賠償有兩個前提,不是常態

兩個前提:①必須是故意;②必須先有「已證明損害額」,基礎損害額證明不出來,三倍也無從計算。這裡有個實務上的關鍵:「收到警告信後仍繼續」往往是對方用來證明故意的核心事證。所以收信後立即評估並保留評估紀錄(委請專業人員出具不侵權或無效分析意見),不只是為了判斷要不要停,更是為了阻卻三倍賠償

如果對方拿的是新型專利

新型採形式審查,不審新穎性與進步性,所以拿到證書不代表實體要件通過。兩個效果:①行使權利前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未提示不得進行警告;②該專利嗣後被撤銷時,權利人原則上要對他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除非其係基於技術報告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

所以收到新型專利的警告信,第一件事是要求對方提示技術報告並檢視比對結果;若報告評價不利於該專利,對方發警告的正當性就會被質疑。被控方另有一條路是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主張該專利應撤銷,實務上經常與侵權訴訟並行。

常見問題

以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為準,拆成技術特徵逐一比對。全要件原則:缺一個要件即不構成文義侵害。不符文義再論均等論(方式、功能、結果實質相同),並受禁反言與先前技術阻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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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①除去侵害 ②防止侵害(前兩者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③損害賠償(須故意或過失) ④銷毀侵害物與原料器具。專屬被授權人得為請求,非專屬被授權人原則上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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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I 三種擇一:民法§216、侵害人所得利益、合理權利金。§97 II:故意侵害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以上賠償,上限為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收到警告信後仍繼續,常被用來證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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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VI: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自行為時起10年。時效不及於除去與防止侵害請求權。持續侵害逐日起算;對方早已知悉卻長期不作為時,時效抗辯是有力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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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採形式審查,行使權利前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未提示不得警告。專利嗣後被撤銷時,權利人原則上應賠償,除非基於技術報告或已盡相當注意。被控方可並行提起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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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查專利法律狀態(是否仍有效、年費、舉發、更正) ②請求項拆成技術特徵表逐一比對 ③檢視不侵權與阻卻事由 ④評估有效性與舉發空間 ⑤保留專業評估意見(阻卻故意與三倍賠償) ⑥回覆前不承認、不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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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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