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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 / 教育服務

留學代辦出包,
錢要得回來嗎

廣告寫「保障錄取,沒上退一半」,合約卻寫「委任期限至取得任一條件式入學許可為止」。這兩句話之間的落差,就是留學代辦糾紛的全部戰場。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廣告上寫「首創保障錄取,沒上退費五成」,合約裡卻寫「委任期限至獲得任一間學校的條件式入學許可為止」。這兩句話中間的落差,幾乎就是所有留學代辦糾紛的全部戰場——你以為買的是結果,合約賣給你的是流程。

我付了五萬多元給留學代辦公司辦英國碩士申請,對方廣告寫「保障錄取,沒上退費一半」。結果因為代辦給我錯誤的成績單資訊,我錯過補件期限沒能入學。我可以要求退費和賠償嗎?如果我現在想中途終止合約換一家,已繳的錢拿得回來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代辦是委任,而且是最高標準的那一種

留學代辦賣的是勞務,依民法第 529 條,不屬於其他契約種類的勞務給付契約適用委任的規定。而你付了錢,所以適用第 535 條後段最高的那一檔標準: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配套的還有第 544 條(受任人處理事務有過失或逾越權限致生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與第 549 條(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加上你是消費者,消保法第 22 條要求企業經營者確保廣告真實、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保障錄取」那句話原則上跑不掉。工具很齊,但每一件都要先過一關:代辦究竟答應做什麼。

終止不難,難的是退多少

第 549 條讓你隨時能喊停,但第 2 項提醒:在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要賠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害。真正決定退費比例的,是教育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公告的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7 條的威力在最後兩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而違反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所以合約上那句「一經簽約概不退費」,很可能根本不生效力。實務順序是:書面終止並請求退費 → 業者不理就打 1950 或向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 最後才是起訴。

法院怎麼說:合約寫到哪,責任就到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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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付了 5 萬 2 千元委託代辦申請英國碩士,順利拿到曼徹斯特大學與布里斯托大學的條件式入學許可,卻因為沒能在 7 月 31 日前補交英文檢定成績,失去 9 月入學資格,起訴請求賠償與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共 105 萬元。法院全部駁回,理由拆成三層:①委任範圍——契約明訂委任期限「至由代辦諮詢的學校中獲得任一間學校的條件式入學許可為止」,offer 一到,委任項目就完成了;學生主張範圍還包括追蹤補件、辦簽證,與合約不符又舉證不足;②注意義務的邊界——條件式入學許可所附的條件(語言成績、畢業證書)本來就要學生自己完成,考試日期與報名都是學生自行決定;③因果關係——代辦雖然說錯「紙本成績單兩週可收到」,但學生兩個月前已考過一次托福、早知實際時程,代辦又七度提醒期限,最後一次提醒學生已讀不回,因此未取得入學函不可歸責於代辦。另外機票退票費、宿舍與保證金匯差,法院也認為非代辦建議而生,無因果關係。這件判決的教訓不是「代辦都不用負責」,而是責任範圍寫在合約裡:簽約前逐字看清「委任項目」與「委任期限」終點在哪一格、退費怎麼分階段;簽約後把每一次指示與建議留在 LINE 或 email 上。反過來說,如果代辦的錯誤發生在明確的委任事項內(送錯件、漏送、翻譯錯誤、代你做出未經指示的決定),第 535 條的善良管理人標準就會站在你這邊(參本站定型化契約審閱期、廣告不實求償、補習班退費各文)。金額較大或涉及跨國文件時,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再決定起訴。

常見問題

是委任契約(民法§529)。有償委任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535)、過失致損害應賠償(§544)、得隨時終止(§549);廣告內容依消保法§22也拘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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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49得隨時終止,但不利時期終止要賠償對方損害。退費比例看教育部依消保法§17公告的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公告內容即使沒寫進合約也構成契約,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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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主張,但要先證明該事項在委任範圍內、代辦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且與損害有因果關係。本文判決因契約委任期限止於「取得條件式入學許可」,學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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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前查委任項目與期限、退費條款、審閱期、廣告承諾是否書面化、代收轉付範圍。出事後:存證信函→1950申訴與消費爭議調解→必要時起訴,全程保存合約、付款與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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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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