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故意不收租金、想抓你「欠租」來解約?債權讓來讓去、不知道該還給誰?這時候你不必乾等,法律給了一條出路:依法把給付物向法院提存,債務就視為清償了(民法第 326 條)。但提存有個前提——你得先依債務本旨真的提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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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能提存
兩種情形能提存:①債權人受領遲延(對你依債務本旨提出的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②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債權人死亡繼承人不明、債權讓與有爭議)。提存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移轉給債權人,你免給付義務、停止計息。
關鍵:先依債務本旨提出
很多人以為「把錢丟去法院提存」債務就沒了,其實沒那麼簡單。以提存清償,必須先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金額對、標的對、時間地點對),經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才能提存;沒提出過、或提存金額不足,逕自提存不生清償效力。
法院實例:未依債務本旨提出,提存不生效力
下面的判決講得很清楚——提存以有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債權人為前提,且清償人必須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經拒絕受領,才能提存;否則逕為提存不生清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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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提存要生效,每一步都要到位:先以存證信函依約提出、留下對方拒收的證據、再足額提存。房東拒收租金想解約的經典戲碼,靠的就是這套「提出→拒收→提存」把欠租的帽子擋回去。
清償提存自保重點
- 先提出再提存:用存證信函依約(足額、如期)提出給付,留下對方拒收或不能受領的證據。
- 足額提存:提存金額須符合債務本旨,不足額不生清償效力。
- 房東拒租金必用:每期依約提出遭拒後提存租金,防房東以欠租解約。
- 債權有爭議也用:不知該還給誰時,以『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提存,免除遲延責任。
常見問題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時,得提存(第 326 條)。
不是。須先依債務本旨提出經拒收,足額提存才生效;逾自或不足額提存無效。
有用。依約提出遭拒後提存,即消滅租金債務,房東無法以欠租解約。
10 年內受取,逾期歸國庫(第 330 條);附對待給付者須先為對待給付(第 3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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