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滾到根本還不完、薪水一入帳就被扣光、被強制執行——與其一輩子背債逃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給了一條合法重生的路:更生,或清算。
我負債累累、收入根本還不完(卡債、信貸、被人追討、被強制執行扣薪),請問我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來合法處理債務、重新開始嗎?要件是什麼?流程怎麼走?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42 條:更生的門檻
更生適合有穩定收入者:提出更生方案按月清償一部(通常 6 年、最長 8 年),履行完畢即免除其餘債務、保住財產;清算適合無力更生者:變賣現有財產分配後聲請免責。對象是消債條例的『消費者(自然人)』;更生門檻: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本息未逾 1200 萬。
要件:不能清償 + 先經前置協商/調解
- 核心要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收入扣必要生活費後不足清償,§3)。
- 前置協商/調解(§151):聲請更生/清算『前』,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即卡債協商)或向法院聲請調解,不成立才能聲請。
- 誠實申報:據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隱匿財產、虛偽記載、浪費、優先清償特定債權人會被駁回、不認可方案或不免責。
法院怎麼說:結餘清償要 266 年,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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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月收入 2 萬元,扣除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18,618 元)後每月結餘僅 1,382 元;負債 441 萬餘元。法院計算以此結餘清償不計利息也需約 266 年,遠超更生方案 6 至 8 年履行期,顯非短期內得清償,符合『不能清償』要件,裁定准予開始更生。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負債還不出來不是絕路——有收入者走更生(按月清償一部、履行完免其餘、保住財產)、無力者走清算(變賣財產分配後免責);②聲請前須先經「卡債協商/調解」,不成才向住所地法院聲請更生/清算;③務必據實申報財產收入(隱匿虛偽會被駁回、不免責),善用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協助(參本站卡債協商、強制執行扣薪、利率上限各文)。
常見問題
消債條例給還不出債的『消費者(自然人)』:更生(有穩定收入者提更生方案按月清償一部、履行完免其餘、保住財產)或清算(變賣現有財產分配後聲請免責、適合無力更生者)。更生門檻: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本息未逾1200萬(§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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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收入扣必要生活費後不足清償,§3;本文:結餘極少、清償需266年遠超6-8年履行期)。另須:先經前置協商/調解不成(§151)、更生額度未逾1200萬(§42)、據實申報財產收入(隱匿虛偽會被駁回/不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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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無條件勾銷:更生須按方案履行完畢(通常6年)才免其餘,中途不履行恐撤銷轉清算;清算變賣財產分配後聲請免責,但有不免責事由(浪費賭博、隱匿虛偽、優先清償特定債權人等§133、§134)與不免責債務(罰金稅捐、故意侵權賠償、扶養費等§138)。影響信用紀錄。誠實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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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協商/調解(§151)是聲請更生/清算前必經程序:先向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即卡債協商)或聲請調解,不成才聲請更生/清算。流程:前置協商→不成向住所地法院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提方案、認可、履行完免責)/清算(變價分配、聲請免責)。善用法律扶助基金會、據實申報。卡債協商是第一關,更生清算是協商不成的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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