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還不出來,改用車子、房子、貨物、支票來抵——債務真的一筆勾銷了嗎?這裡藏著一條很多人踩雷的界線:代物清償(民法第 319 條)受領即消滅原債;但交付票據多半是新債清償(第 320 條),票據沒兌現,原債還在。收票抵債的人尤其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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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償:受領他種給付即消滅
代物清償要件:①原債務存在;②以他種給付代替原給付;③須經債權人現實受領該他種給付(要物性,不是光約定);④有以他種給付消滅原債的合意。欠錢改以車輛、房產抵債並交付移轉、經債權人受領,原債即消滅。
法院實例:交付支票是新債清償,不是代物清償
下面的最高法院判決把界線劃得很清楚——承租人主張交付包底租金支票即『代物清償』使租金債務消滅,法院認支票是支付工具,交付支票是負擔新的票據債務,支票未兌現前原債務仍不消滅,屬第 320 條新債清償,而非第 319 條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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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住這句話:收到票 ≠ 收到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交付支票、本票只是新債清償——跳票的話,原本的欠款一毛都沒少。真要用物抵債一次清掉,就要走代物清償:明確合意以該物消滅原債,並實際交付或過戶。
抵債自保重點
- 收票不等於收到錢:交付票據原則是新債清償,票據兌現前原債不消滅(第 320 條)。
- 以物抵債要完成移轉:代物清償須現實交付或過戶,並有消滅原債的合意(第 319 條)。
- 協議寫清楚:載明『以此物抵償某筆債務、兩不相欠』,避免日後爭執是否消滅原債。
- 債權人收物抵債留意估價:確認抵債物價值與債權相當,避免顯失公平或日後爭議。
常見問題
債權人同意並受領他種給付代替原給付,債務消滅(第 319 條)。
原則沒有。交付票據是新債清償,支票跳票原債不消滅(第 320 條)。
代物清償=受領即消滅;新債清償=負擔新債(如票據),新債不履行舊債仍在。
要有以物消滅原債的合意並實際交付移轉,協議寫明『抵償、兩不相欠』並辦妥過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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