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收租、對方失聯找不到人、債權讓來讓去不知道該付給誰——想還錢卻還不掉,利息還在跑。法律給了一條出路:把錢提存到法院,由提存所代管、通知對方來領,你的債就算清了。
我想還錢或交付給付,但對方(債權人)拒絕收受、或人失聯找不到、或債權被輾轉讓與我不知道該付給誰,請問我可以怎麼把債合法清償掉、避免繼續算遲延利息?清償提存要怎麼辦?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26 條:兩種情形可辦清償提存
兩種情形:①債權人受領遲延(對依債務本旨提出的給付拒絕或不能受領,如房東拒收租金);②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債權多次讓與不知現在誰是債權人、原債權人死亡繼承人未定、兩人都主張是債權人)。符合這些情形,清償人可把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合法了結還不掉的債。
要件:先「依債務本旨提出」,提存才算數
- 須先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以受領遲延為原因提存者,須先好好地照約定向債權人提出給付遭拒或不能受領——省略「提出」直接提存,不生效。
- 符合要件並提存後,債之關係消滅(§309):免給付義務、免再負遲延責任,標的物危險移轉。
- 程序:向法院提存所辦理,填提存書載明受取權人、提存原因與事實、提存物;費用原則由債權人負擔(§333);受取權人自提存翌日起10 年不領歸國庫(§330)。
法院怎麼說:沒依債務本旨提出,提存不生清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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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主張已把租金向法院提存所提存而消滅債務。法院認以提存清償須有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債權人之情形,且以受領遲延為原因者,須先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經拒絕或不能受領才具備要件,否則不生清償效力;本案提存是由無權代收人以自己名義辦理,對真正出租人不生清償效力。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提存不是「拿去法院放著就算還了」——要件不符會白做;②以受領遲延辦提存,務必先以存證信函「依債務本旨足額提出給付」並保留對方拒收/失聯的證據;③符合要件並完成提存後,債之關係消滅、利息停跑,對付「故意拒收好指控你違約」的對造特別有用(參本站抵銷、租金爭議、債權讓與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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