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雙方都違規、受傷者沒繫安全帶——當被害人自己也「有一份錯」,賠償金額不是全拿,而是可能被「打折」甚至免除。這個折扣的名字,叫過失相抵;而它成立的關鍵,是被害人的行為與損害之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
我發生車禍或糾紛要向對方請求賠償,但對方說我自己也有過失(例如我也違規、我沒有注意、我讓損害擴大),請問賠償金額會因此被減少嗎?過失相抵是怎麼計算的?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17 條:被害人與有過失得減免賠償
道理是:損害不是加害人一手造成的,被害人自己的不注意也參了一腳,基於公平不該讓加害人承擔全部。常見:車禍雙方都違規(依比例分攤)、沒繫安全帶/沒戴安全帽致傷勢加重(損害的擴大你與有過失)、明知損害擴大卻不處理。連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員工、受僱司機)與有過失,也準用相抵到被害人這一方(第 3 項)。
要件:被害人行為與損害要有因果關係
- 構成要件: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為結果共同原因之一、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三者缺一不可。
- 無因果關係即不適用:加害人講不出「被害人如何助成損害」,法院不會替他打折。
- 比例認定:法院綜合雙方原因力與可歸責程度定過失比例(常以百分比;車禍多參考行車事故鑑定,但由法院認定);極端情形得免除。
法院怎麼說: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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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牆面彩繪的一方於契約到期前遭對方率員塗抹破壞彩繪,請求 150 萬元修復費用;加害人抗辯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認被害人已先函知對方按現狀交還、其行為與損害的發生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不構成與有過失,不予減輕賠償。這件判決把「你也有錯就要打折」的邊界講清楚了:過失相抵要具備「被害人行為助成損害、為共同原因、有相當因果關係」三要件,加害人講不出因果關係的,法院不會替他打折。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主張賠償前,先誠實評估「自己這方(含家人、員工)有沒有過失、比例多少」,把預期折扣算進和解籌碼;②車禍務必保留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報案與鑑定資料——過失比例往往是金額的關鍵戰場;③別因對方明顯有錯就以為能全拿,只要你這方也有一份過失,金額就會被調整(參本站車禍損害賠償、行車事故鑑定、慰撫金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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