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借的錢,為什麼找我還?」——連帶債務的世界裡,債權人可以挑一個人要全部;至於「大家怎麼分」,那是還完之後、你們幾個之間的事。搞懂它,才知道簽下「連帶」兩個字的分量,以及被追討時怎麼替自己省下該省的。
我和別人是連帶債務人(例如共同借款、共同侵權、我當了連帶保證人),債權人只找我一個人要全部的錢,請問這樣合法嗎?我還完之後可以向其他人要回他們該分擔的部分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72 條:連帶債務只有兩種來源
連帶債務只來自①約定(明示各負全部責任,如連帶保證、共同借款約定連帶)或②法律規定(共同侵權第 185 條、法人侵權第 28 條、合夥債務等)。沒有明示、也沒有法律規定時,不會自動變連帶。你會變連帶債務人,通常因為「簽了連帶(保證)的字」或「法律因你參與的行為而規定連帶」——簽任何載有『連帶』字樣的契約前,務必想清楚:你可能要為別人的整筆債務負責。
第 280 條:對外全額、對內平均分擔
- 對外:債權人得對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全部或一部(第 273 條)——可挑資力最好的要全部,你不能以『該找別人分別要』對抗。
- 對內:除另有約定外平均分擔;清償逾自己分擔額者,得向他債務人求償其分擔部分及利息並代位(第 281 條)。
- 別人時效完成/被免除對你有利: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時效完成或被免除者,他債務人就其應分擔部分同免責任(第 276 條)——被追討時務必查明。
法院怎麼說:共同侵權連帶,內部各分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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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共同侵害他人配偶身分法益,依第 185 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說明內部「無法律或契約另訂之分擔比例,依第 280 條前段平均分擔」,各分擔 60 萬元;並闡明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時效完成者,他債務人就其應分擔部分得援用時效利益主張免責。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被債權人「挑一個人要全部」是合法的,你能先抗辯、還完再向其他人求償各自分擔部分;②當連帶保證人風險極高——主債務人不還,債權人可直接且只向你追全部;③被追討時務必查明其他連帶債務人有沒有時效完成、被免除或已清償一部,這些都可能讓你少還(參本站連帶保證、共同侵權、請求權時效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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