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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多數債務人

一人欠錢,
大家都要還嗎

「他借的錢,為什麼找我還?」——連帶債務的世界裡,債權人可以挑一個人要全部;至於「大家怎麼分」,那是還完之後,你們幾個之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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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借的錢,為什麼找我還?」——連帶債務的世界裡,債權人可以挑一個人要全部;至於「大家怎麼分」,那是還完之後、你們幾個之間的事。搞懂它,才知道簽下「連帶」兩個字的分量,以及被追討時怎麼替自己省下該省的。

我和別人是連帶債務人(例如共同借款、共同侵權、我當了連帶保證人),債權人只找我一個人要全部的錢,請問這樣合法嗎?我還完之後可以向其他人要回他們該分擔的部分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72 條:連帶債務只有兩種來源

連帶債務只來自①約定(明示各負全部責任,如連帶保證、共同借款約定連帶)或②法律規定(共同侵權第 185 條、法人侵權第 28 條、合夥債務等)。沒有明示、也沒有法律規定時,不會自動變連帶。你會變連帶債務人,通常因為「簽了連帶(保證)的字」或「法律因你參與的行為而規定連帶」——簽任何載有『連帶』字樣的契約前,務必想清楚:你可能要為別人的整筆債務負責。

第 280 條:對外全額、對內平均分擔

  1. 對外:債權人得對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全部或一部(第 273 條)——可挑資力最好的要全部,你不能以『該找別人分別要』對抗。
  2. 對內:除另有約定外平均分擔;清償逾自己分擔額者,得向他債務人求償其分擔部分及利息並代位(第 281 條)。
  3. 別人時效完成/被免除對你有利: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時效完成或被免除者,他債務人就其應分擔部分同免責任(第 276 條)——被追討時務必查明。

法院怎麼說:共同侵權連帶,內部各分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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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共同侵害他人配偶身分法益,依第 185 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說明內部「無法律或契約另訂之分擔比例,依第 280 條前段平均分擔」,各分擔 60 萬元;並闡明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時效完成者,他債務人就其應分擔部分得援用時效利益主張免責。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被債權人「挑一個人要全部」是合法的,你能先抗辯、還完再向其他人求償各自分擔部分;②當連帶保證人風險極高——主債務人不還,債權人可直接且只向你追全部;③被追討時務必查明其他連帶債務人有沒有時效完成、被免除或已清償一部,這些都可能讓你少還(參本站連帶保證、共同侵權、請求權時效各文)。

常見問題

連帶債務來源二種:①明示約定各負全部責任(如連帶保證、共同借款);②法律規定(共同侵權§185、法人侵權§28等)。無明示且無法律規定者不成立連帶(民法§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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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民法§273):債權人得對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可挑資力最好者要全部。被挑中者不得以『該找別人分別要』對抗,只能先抗辯再事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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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民法§280、§281):內部除另有約定外平均分擔;清償逾自己分擔額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部分及利息,並代位債權人權利。本文:共同侵權各分擔60萬。保留清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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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民法§276):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時效完成或被債權人免除者,他債務人就『該人應分擔之部分』同免責任,且不論該人是否援用,你都可援用其時效利益。被追討時務必查明其他人是否時效完成、被免除或已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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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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