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承接前手的貸款、頂讓店面「連債務一起接」——聽起來像換個人還錢就好,但法律問的第一個問題是:債權人同意了嗎? 沒同意,原債務人可能還跑不掉,接手的人也未必真的接成。
我要接手別人的債務(例如買房承接貸款、頂讓店面連同債務、幫親友承擔欠款),或有人說要替我還債,請問這樣的『債務承擔』要怎麼做才有效?需要債權人同意嗎?原來的債務人還要負責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00 條:與債權人訂約,債務即移轉
債務承擔是「以移轉債務為目的的契約」——把債務從原債務人移轉給承擔人,由承擔人成為新債務人。它和「第三人代為清償」(只幫付一次、債務不移轉)不同,關鍵在有沒有「承擔債務、成為債務人」的意思合致。常見:買中古屋約定買方承接房貸、頂讓店面承擔原經營者貨款、企業併購概括承受。
第 301 條:與債務人訂約,要債權人承認
- 與債權人訂約(§300):債務於契約成立時即移轉,不需他人同意。
- 與債務人訂約(§301):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買房承接貸款須銀行同意,否則對銀行不生效、原借款人仍要負責。
- 免責 vs 併存:免責承擔使原債務人脫離;併存(重疊)承擔是承擔人加入、與原債務人連帶負責。想脫身須確保「免責+債權人同意」。承擔人得以原債務人之抗辯對抗債權人(§303)。
法院怎麼說:沒有「承擔的意思」就不是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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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主張他方已「承擔」第三家公司的工程款債務。法院闡明債務承擔須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免責承擔),或與債務人訂約經債權人承認才生效,核心在有沒有「承擔債務的合致意思表示」;縱使因其他原因(如第三人負擔契約)須對債權人給付,也不是債務承擔。前案已認定並無承擔的意思,本案有爭點效之適用。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換人還債要生效,先看你「和誰」訂約——與債務人訂的,一定要債權人點頭;②買房承接貸款務必讓銀行同意,否則對銀行不生效、賣方仍背著債務與抵押;③把「承擔範圍、免責或併存、債權人是否同意」白紙黑字寫清楚並留書面,接手前先盤點債務金額與抗辯事由(參本站頂讓店面、連帶債務、預售屋履約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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