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票發票人欄冒簽別人的名字去借錢、把支票金額竄改變大、盜開他人的支票——很多人以為這是「小動作」,其實是3 年起跳、不能易科罰金的重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 2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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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價證券:三年以上重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要點:①有價證券——本票、支票、匯票、股票、公債票等(單純借據收據多屬私文書,不是有價證券);②偽造=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冒簽發票人);變造=就真正證券內容不法變更(改金額);③本罪是意圖犯,以『意圖供行使之用』為主觀要件;進而行使、詐財者,常與詐欺取財罪競合。
法院實例:在本票發票人欄冒簽他人姓名
下面的判決是典型——行為人為向被害人借款,在本票正面發票人欄偽造他人簽名、填載金額到期日等而完成偽造本票,再交付被害人取信借款;法院論以共同偽造有價證券罪及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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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清楚呈現:在票據上冒簽他人姓名、完成一張形式完整的票據,就是偽造有價證券;若進而持以借款詐財,還會加上詐欺罪。特別提醒:縱使對方真的欠你錢,也絕不能自己在票據上冒簽他的名字來討債——那不但討不回錢,還可能背上 3 年以上的重罪。
實務重點
- 絕不冒簽票據:未經授權在本票、支票上簽他人姓名即偽造有價證券,3 年起跳。
- 別竄改票面金額:變更真正票據內容(改金額)構成變造,同罪。
- 合法討債:對方欠錢用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訴訟,別自己偽造票據。
- 代簽要有明確授權:代他人簽發票據須有明確授權,並留下授權證明,避免爭議。
常見問題
很重。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01 條),不得易科罰金。
本票、支票、匯票、股票等;借據原則屬私文書(第 210 條)不是有價證券。
很可能。冒簽發票人姓名即『偽造』,竄改金額即『變造』,意圖行使即成立。
不可以。未經授權冒簽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應循合法途徑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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