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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 虛擬資產

幫人換幣賺價差
沒登記就是犯罪

個人幫人把台幣換成加密貨幣賺價差,在法律上就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沒有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而做,本身就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且法人的罰金是十倍。

10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個人幫人把台幣換成加密貨幣賺價差,在法律上就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沒有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而做,本身就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且法人的罰金是十倍

我幫朋友或客戶把台幣換成加密貨幣賺一點價差,被查說是非法幣商還涉嫌幫助詐欺。請問這樣要不要登記?會不會有刑責?我如果真的不知道客戶是詐騙集團,能不能免責?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6 條:登記是資格,不是形式

  1. 主體包含「人員」,個人幣商並不因為規模小而排除
  2. 不只是沒登記:登記被撤銷、廢止或失效後繼續做,一樣是犯罪
  3. 法人的罰金上限是五百萬元的十倍,也就是五千萬元

在名單內,不等於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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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業者而言,完成登記只是取得合法經營的資格;實際上配合詐欺集團洗錢的,登記不會提供任何保護,反而因為具備專業身分而更容易被認定為明知。檢方常用來論證知情的間接事證:客戶多為現金、金額異常、來源說不清楚、要求不留紀錄、匯率明顯偏離市場、交易時間地點異常、同一批客戶反覆出現

但被起訴不等於有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479 號刑事判決的主文就是無罪,而公訴意旨所指的正是被告從事法定貨幣及虛擬貨幣間交換之工作、未依相關辦法進行防制洗錢法令遵循聲明,並以其申辦的銀行帳戶作為交易之用。關鍵仍在檢方能否證明被告對於款項來源於詐欺有所認識。

要提醒的是,在合約上寫免責條款效果有限。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上訴字第 2136 號判決就提到相關合約中買方聲明保證的記載(若事後認為遭受詐騙將依法報警並明確告知執法單位該賣場係純粹交易買賣虛擬通貨與詐騙無關、保證金錢本質與來源去向皆為合法)。這類條款是雙面刃:它可能顯示你意識到風險,反而被用來說明你有預見可能性。

為什麼常常一併起訴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重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的案由就是「銀行法等」,判決還原了一組典型流程:給予客戶公司專用收虛擬通貨之電子錢包地址、請客戶發送虛擬通貨成功後上傳明細截圖、與客戶確認匯率及金額、請會計確認是否收到虛擬通貨後交付客戶對應台幣金額、交易完成。這個流程之所以敏感,是因為它在實質上完成了資金在不同型態與不同人之間的移轉與結算,而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者依第 125 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幣商可能同時面對三條線: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的未登記銀行法的非法辦理匯兌、以及刑法的詐欺或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三者的構成要件與刑度都不同,辯護時必須逐一拆解

把帳戶或帳號交給別人用

第 5 項還有一個很多人沒預期到的效果: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對其已開立或欲開立的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除了刑責,你的金融與交易帳號會被凍結或關閉,影響日常生活的程度往往超過罰金本身。

常見問題

要,洗錢防制法§6 I之主體為事業或人員,個人亦在範圍內。§6 I: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6 II:境外設立者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登記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6 V: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登記經撤銷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服務者亦同。§6 VI:法人犯之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科以十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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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只是門檻。臺中高分院115金上訴1477:某公司雖曾於金管會已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名單內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惟因涉嫌與詐欺集團合作將受騙被害人之現金轉為虛擬貨幣,涉有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①在名單內不等於安全 ②完成登記不提供保護,反因專業身分更易被認定明知。檢方常用之間接事證:客戶多為現金、金額異常、來源說不清、要求不留紀錄、匯率偏離市場、交易時地異常、同批客戶反覆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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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但需具體事證。臺北地院114訴1479主文為無罪,公訴意旨指被告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交換工作,未依相關辦法進行防制洗錢法令遵循聲明並以其銀行帳戶為交易之用。有利事證:①客戶身分查核紀錄(身分證影本、活體驗證、聯絡方式、來源說明) ②買賣合約收據與匯率計算依據 ③帳戶明細對話紀錄與時間軸一致 ④曾質疑或拒絕交易之紀錄。高院115上訴2136提及合約中買方聲明保證等記載,此類條款為雙面刃,可能顯示已意識風險而被用以說明有預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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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換匯型態業務可能落入銀行法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新北地院114金重訴4案由為銀行法等,還原流程:給予客戶公司專用收虛擬通貨電子錢包地址、客戶發送後上傳明細截圖、確認匯率及金額、會計確認收到後交付對應台幣、交易完成,並提及金管會證期局函文。銀行法§29 I: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者依§125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幣商可能同時面對:①洗防法§6未登記 ②銀行法非法匯兌 ③刑法詐欺或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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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22 I: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除外。§22 II:違反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22 III:①期約或收受對價 ②帳戶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③經裁處後五年內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22 V:金融機構與服務業者應暫停限制或逕予關閉相關帳戶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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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依洗防法§6 I完成洗錢防制與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6 III授權之辦法另規範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防止不公正交易、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 ②建立客戶身分確認、實質受益人辨識、風險分級與加強審查並保存紀錄 ③訂定可疑交易申報門檻與內部通報流程 ④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 ⑤每筆交易可還原來源去向匯率依據與經手人 ⑥保留拒絕可疑客戶之理由與時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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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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