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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 / 支付命令

朋友借錢不還?
支付命令聲請全流程

五百元、不開庭——對方 20 日內不異議,就能拿到執行名義;一異議,就轉成訴訟。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討金錢債務,最便宜的法律程序是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金錢或代替物債權可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裁判費只要 500 元、不開庭。對方收到後 20 日內不異議,支付命令就是執行名義,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一旦異議,案件自動視為起訴轉入訴訟。它是「先禮後兵」最有效率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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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是什麼?

適用對象:借款、貨款、租金、票款等金額明確的請求。向債務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遞聲請狀(司法院網站有範本與線上聲請),寫明請求金額與原因事實,附上借據、匯款紀錄、對話截圖等釋明文件。法院書面審查後核發,不傳喚雙方。裁判費依第77-19條為新臺幣五百元,與請求金額無關——十萬元和一千萬元都是五百元。

對方異議怎麼辦?

異議不用寫理由、一張紙就能讓支付命令失效——所以支付命令的真正價值在「對方不理會」的情境。異議後案件自動轉成訴訟或調解,你已繳的 500 元會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不算白花,但整體時程就回到一般訴訟。

不異議:直接拿到執行名義

20 日過去、無人異議,法院發確定證明書,你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水(通常每月三分之一)、扣存款、查封拍賣財產。不知道對方財產在哪?持執行名義可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財產與所得清單。提醒:2015 年修法後,支付命令不再有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債務人日後仍可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翻案,但需提供擔保才能停止執行;對真實債權人來說實務影響有限。

限制與使用時機

  1. 要送達得到本人:對方失聯、戶籍地查無此人而需公示送達,就不能用支付命令(第509條),得改走訴訟。
  2. 適合:金額與證據明確、對方可能擺爛不回應的案件——信用卡債、貨款、有借據的借款。
  3. 不適合:對方明確表示會爭執的案件——與其被異議後繞一圈,不如直接聲請調解或起訴。
  4. 搭配時效意識:一般借款請求權時效 15 年,但利息、租金等 5 年;支付命令送達也有中斷時效的效果,拖太久前先出手。

常見問題

裁判費 500 元(民訴第77-19條),不論金額;書面審查、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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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內不異議,支付命令即為執行名義(第521條),可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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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不需理由(第516條);一異議即視為起訴(第519條),轉入訴訟。已繳的500元會作為訴訟費用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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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公示送達或對外國送達時不得聲請(第509條)——找不到人就得改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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