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上有對方簽發的本票,他到期不還錢?依票據法第123條,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裁定後就能強制執行——不用起訴、不用開庭辯論。向票據付款地法院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費用依金額從 500 元起(第13條);但注意三年時效(票據法第22條),本票放著不處理會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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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為什麼特別強?
一般借據要「起訴 → 開庭 → 判決確定」才能執行,本票只要「聲請 → 法院形式審查 → 裁定」。法院不審查借款原因、不傳喚雙方,只看本票形式要件是否齊備:表明「本票」字樣、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日、發票人簽名。這也是為什麼借錢給人時,請對方簽本票比寫借據更有保障。
怎麼聲請?費用多少?
- 確定管轄法院:本票上有寫付款地就是那裡的地方法院;沒寫付款地,以發票地;也沒寫發票地,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居所所在地定之。
- 準備文件:本票裁定聲請狀(司法院網站有範例)、本票正本與影本。
- 繳聲請費(非訟事件法第13條):未滿 10 萬元 500 元;10 萬以上未滿 100 萬 1,000 元;100 萬以上未滿 1,000 萬 2,000 元。
- 取得裁定與確定證明:送達對方後未於期限內抗告即確定;之後持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實務樣貌:法院每天都在裁
本票裁定是各地方法院量最大的非訟事件之一,由司法事務官快速處理——例如高雄地院在我們查證當天就作成了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076 號裁定。案號中的「司票」就是本票裁定專用字別。裁定書末尾同時載明雙方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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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過來說,如果你是被聲請的一方:收到本票裁定不代表債務關係無從爭執——形式審查不看借貸原因,你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爭執實體關係,並注意 10 日抗告期間。
時效與注意事項
- 三年時效:從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見票即付,從發票日)起算三年,過了就只剩利益償還請求權等較弱的救濟。
- 本票要件寫齊:金額大小寫一致、發票日必填——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本票是無效票據。
- 裁定≠拿到錢:裁定後還要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沒財產,執行會領到債權憑證,等他日後有財產再執行。
常見問題
形式審查、不開庭,實務上通常數週內作成裁定(依各法院件量而定)。
依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500元、10萬~未滿100萬1,000元、100萬~未滿1,000萬2,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對發票人的權利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消滅(票據法第22條)。
本票裁定不審查原因關係;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爭執實體,並注意抗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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