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的設計,是讓你不必先證明誰有過失、也不必先打完官司,就能拿到補償。代價是它有十款不予救濟的情形,而且請求權只有三年。
我(或家人)吃了醫師開的藥之後出現嚴重的不良反應。請問可以申請藥害救濟嗎?要什麼條件?申請被駁回可以救濟嗎?會不會影響我另外向醫師或藥廠求償?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三個要件:合法藥物、正當使用、達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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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這個定位很重要:它是補償而不是賠償,設計上就會有明確的邊界。
第 13 條:十款不予救濟
- 第一款:有事實足以認定應由醫師、藥廠或受害人自己負責的,不予救濟,那時候應該走民事求償的路。
- 第八款的仿單外使用:原則不能申請,但但書給了空間: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
- 第九款的常見且可預期:排除的是已知且列在說明書上的常見反應,爭執的重點在該反應的發生率與可預期性。
- 第四款的但書: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者不得申請,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所以領了自己的醫療險或壽險不影響申請。
第 14 條:自知有藥害時起三年
起算點是「知有藥害時」,不是用藥時,也不是症狀出現時。但這也代表你要能說明自己是何時知悉的,所以就醫紀錄、檢驗報告、醫師告知的時間點都要保留。要提醒的是:藥害救濟的三年與民事侵權的二年是兩條不同的線,後者更短,如果你同時考慮向醫師或藥廠求償,更要及早評估。
被駁回:爭具體認定,不要爭制度本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113 年度訴字第 634 號判決引述司法院釋字第 767 號解釋理由指出:對於社會政策立法因涉及國家資源分配,向來採取較寬鬆之審查基準,立法者享有較大的形成空間。所以用「規定本身不合理」來挑戰的成功率不高。比較有效的方向是:
- 事實認定:不良反應與用藥之間的因果關係、症狀是否達到障礙或嚴重疾病、是否屬於常見且可預期。
- 鑑定意見的憑信性:鑑定書是否完整、有無考量個案病歷與臨床經過、鑑定人專業領域是否相符。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56 號的爭點即涉及是否有濫用判斷餘地之違法情事。
- 程序合法性:審議會議的組成與決議方式。但要注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113 年度訴字第 586 號的提醒:不同的救濟辦法在決議門檻上刻意採取不同規範,程序爭點要回到該案適用的辦法本身,不能直接類推。
常見問題
藥害救濟法§4 I: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請求救濟。§4 II:分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給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4 III:必要時得考量基金財務狀況依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要件:①合法藥物 ②正當使用 ③損害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程度。最高行政法院114上476:因私法上不易獲得及時救濟,立法者制定藥害救濟法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可自國家獲得及時補償,乃基於社會國原則之社會政策立法,對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有效運用等因素規範。
十款(藥害救濟法§13):①有事實足認應由受害人、製造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責 ②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③因預防接種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救濟 ④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 ⑤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程度 ⑥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⑦使用試驗用藥物受害 ⑧未依許可證所載適應症或效能使用,但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除外 ⑨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⑩其他經公告情形。
三年。藥害救濟法§14: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注意:①起算點為知有藥害時而非用藥時或症狀出現時,應保留就醫紀錄、檢驗報告與醫師告知時點 ②三年為消滅時效不宜拖延。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為不同兩條線。
可以,惟審查較寬鬆。臺北高行高等庭113訴634引釋字第767號:對社會政策立法採較寬鬆審查基準,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有效運用等而為規定。有效方向:①事實認定(因果關係、嚴重程度、是否常見且可預期) ②鑑定意見憑信性,最高行政法院112上156涉是否濫用判斷餘地及以特定鑑定書為據是否妥適 ③程序合法性,臺北高行高等庭113訴586比較兩套辦法審議會議決議門檻之差異,認立法者有意不採相同規範。
藥害救濟法§13①:有事實足認應由受害人、製造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責者不得申請,該情形應走民事賠償。§13④: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者不得申請,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策略:①醫療過程明顯有疏失者民事賠償範圍較完整(醫療費、工作損失、慰撫金);無法歸責者才是藥害救濟之設計 ②藥害救濟三年、民事侵權二年,勿為等一邊而錯過另一邊 ③保留病歷、用藥紀錄、檢驗報告與不良反應通報紀錄,病歷得依法申請複製本。
六類:①身分與關係證明,死亡給付另需除戶與繼承關係文件 ②完整病歷含門診住院病歷、護理紀錄、檢驗檢查報告、影像資料,應申請完整複製本 ③用藥證明(處方箋、藥袋、藥品明細、健保用藥紀錄)證明名稱劑量與起訖日期 ④症狀時序紀錄 ⑤嚴重程度證明(診斷證明書、失能或障礙證明、住院天數、後續治療計畫) ⑥針對§13可能被質疑之款次預作說明,如符合適應症、仿單外使用符合當時醫學原理與用藥適當性(§13⑧但書)、非常見且可預期(§13⑨)。另可請醫療機構或藥師完成不良反應通報作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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