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旅遊、辦桌、送小禮物,有沒有罪的分界不在金額,而在能不能證明「主觀上有行賄之意思 」加上「客觀上以之為對價而約使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 」。近年多起招待參訪團的案件,就是卡在這兩層而獲判無罪。
選舉期間有人請吃飯、送禮物或招待旅遊,這樣算賄選嗎?收了會怎樣?自首有沒有用?候選人當選後會被判當選無效嗎?黨內初選買票也算嗎? 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99 條:行求、期約、交付 官方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9 條 複製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度國選上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複製
流參訪,並接受陸方之落地招待,且大陸台辦官員有於晚宴或餐敘期間出席並為前述言論,然此情仍不足證明被告舉辦本次參訪團,主觀上即係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而為,及客觀上已有以之為對價而約使團員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行為,因此,尚難逕認被告所為亦已合於公訴意旨所指賄選罪之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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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國上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把要件寫得更整齊:投票行賄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之意思,客觀上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而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為要件 。判斷的重點不是「有沒有拿到好處」,而是「這個好處有沒有被拿來換投票行為 」。
「行求、期約、交付 」是三個階段:行求是單方提出、期約是雙方達成合意、交付是實際給付。三者都成立犯罪 ,不必真的把錢送出去;連預備 都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99 條第 4 項、第 5 項:四個層級的減免 六個月內自首 :減輕或免除其刑。六個月內自首且查獲候選人 :免除其刑 (必免)。偵查中自白 :減輕其刑。偵查中自白且查獲候選人 :減輕或免除其刑。收賄的一方走第 111 條:期間更短(三個月 ),但三個月內自首是「免除其刑」 ;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這個設計的用意很明白:把樁腳與候選人的利益拆開 。越早講、講出候選人,優惠越大。要注意「自首」有嚴格定義,必須在偵查機關發覺犯罪前主動申告並接受裁判;被查獲後才承認的只能算自白。
不只買選票 第 97 條 買候選人退選: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併科 200 萬至 2,000 萬元 (罰金比買選票更高)。第 100 條 買議長、副議長、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 200 萬至 2,000 萬元。第 101 條 黨內初選買票:依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處斷 ,和正式選舉同刑度。第 102 條 假借捐助名義買團體或機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 100 萬至 1,000 萬元。第 103 條 包攬賄選事務(掮客):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至 1,000 萬元。第 103 條之 1 賭選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網路下注同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五年以下。第 120 條:刑事無罪不代表保住席次 當選無效之訴由選委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的候選人 提起,期間是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六十日內 。而第 3 項有一句非常關鍵: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兩者的證明程度不同,刑事無罪不必然保得住席次。
另外第 117 條的「先停職」也常被忽略:當選人犯第 97 條、第 99 條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改判無罪時才在任期屆滿前復職。而選舉訴訟以二審終結、不得再審、各審六個月內審結 ,並且排除民事訴訟法關於捨棄、認諾、自認的效力 。
第 26 條:賄選前科是終身的 第 26 條第 3 款把賄選相關罪名列為永久 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事由,沒有期間限制 ,而且第 7 款把受緩刑宣告 的情形一併納入。第 113 條第 3 項並規定犯本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辦理選罷事務的人員假借職務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政黨也有連坐:推薦的候選人犯賄選罪判刑確定,按確定人數各處推薦政黨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常見問題 什麼才算賄選? 兩層要件。§99 I: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國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投票行賄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之意思,客觀上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而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為要件。高雄分院114年度國選上訴字第3號判決:縱有參訪並接受招待,仍不足證明主觀上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及客觀上已以之為對價而約使團員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行求(單方提出)、期約(雙方合意)、交付三階段均成立。§99 II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99 III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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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或自白有用嗎? 四個層級。§99 IV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99 V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一結構見於§100 V、VI(議長副議長選舉)與§101 IV、V(黨內初選)。收賄方:§111 I犯§97 II或刑法§143 I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1 II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處斷。自首須在偵查機關發覺犯罪前主動申告並接受裁判,被查獲後才承認只算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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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哪些選舉相關的罪? 四類。①§97買退選:對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行賄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併科二百萬至二千萬元罰金;候選人收受亦同。②§100買議長副議長、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二百萬至二千萬元(臺南分院114年度選上訴字第2322號判決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號:縱尚未完成審查宣誓程序仍在射程內)。③§101黨內初選:依§99 I規定處斷。④§102假借捐助名義對團體機構行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一百萬至一千萬元;§103包攬賄選事務(掮客):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一百萬至一千萬元。§103-1賭選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含網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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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了會被撤銷嗎? 會。§120 I當選無效之訴:選委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事由包括①票數不實足認影響結果 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競選投票或執行職務 ③有§97、§98-1 I、§99 I、§101 I、§102 I①或刑法§146 I之行為。§120 III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117 I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職務或職權;§117 II改判無罪時於任期屆滿前復職。§127選舉法庭合議制、優先審判、二審終結、不得再審,各審六個月內審結,依職權調查證據;§128排除捨棄認諾自認之效力。§125選舉人得於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委會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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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可以參選嗎? §26十六款消極資格,賄選前科為**永久**。§26③曾犯§97 I II、§98、§99 I、§100 I II、§101 I VI VII、§102 I、§103、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相關條文、刑法§142、§144之罪,或議長副議長選舉有投票權人犯刑法§143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26⑦受緩刑宣告者亦同。其他重要款次:①內亂外患 ②貪污 ④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 ⑤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⑥毒品、槍砲、洗錢防制法、刑法§302-1、§339-4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3 III犯本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113 II辦理選罷事務人員假借職務犯本章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112 I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特定罪經判刑確定者,按確定人數各處推薦政黨五十萬至五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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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期間還有什麼禁止行為? 四類。①言論:§55不得煽惑內亂外患、煽惑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觸犯其他刑事法律;違反依§93處七年以上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②假訊息與深偽:§104 I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生損害者處五年以下;§104 II以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為之者處七年以下;§104 III意圖營利加重至二分之一並得併科二百萬至一千萬元。§51-3得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業者應於接獲請求之日起二日內停止刊播或限制瀏覽移除下架。③民調:§53投票日十日前發布應載明調查單位、主持人、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截止前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④投票所:§65 III除執行公務外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攝影器材進入(已關機者除外);§65 IV不得以攝影器材刺探圈選內容,違反依§106 II處五年以下併科五十萬元;§108 I將選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拘役或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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