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海外詐騙園區的案件,讓這部法律突然變成實務上的常客。而判決顯示兩個關鍵:被害人本身因被販運而觸犯的罪可以減免責任;而仲介者對「交付之後」發生的剝削,未必負得起責任。
我的家人被騙到海外詐騙園區工作,護照被扣、不能離開。請問這算人口販運嗎?回台灣後他自己也涉入詐騙,會被起訴嗎?被害人身分要怎麼認定?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 條:剝削意圖 + 不法手段 + 不法作為
最重要的一句是但書:對未滿十八歲之人,不以符合不法手段為必要。對未成年人不必證明有強暴脅迫或詐術,只要有剝削意圖與不法作為就成立。而第 44 條規定域外適用,這在海外園區案件中是起訴的基礎。
第 29 條到第 33 條:四條分型
- 性剝削(第 29 條):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 300 萬;意圖營利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 500 萬。
- 強迫提供勞務(第 30 條):五年以下,得併科 300 萬;意圖營利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或被迫犯罪(第 31 條):強暴脅迫等方法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者三年以下;意圖營利可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 700 萬。
- 摘取器官(第 32 條):七年以上,得併科 1,000 萬;意圖營利十年以上,得併科 1,200 萬。
- 運送鏈本身(第 33 條):意圖剝削而招募、買賣、運送、交付、收受、媒介、容留者,五年以下;對未滿十八歲之人七年以下。
一個查資料時的地雷:112 年修法把條號全面調整過。判決裡常見的「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強制勞力剝削罪,對應的是現行第 31 條。引用前務必確認版本。
第 27 條:被害人犯的罪可以減免
第 27 條寫得很寬: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這在海外園區案件裡非常關鍵,因為很多人是被騙出國、護照被扣、被毆打之後才被迫在機房打詐,回台後同時是被害人也是被告。
要主張這一條,前提是先透過第 11 條取得被害人身分。鑑別結果不服者,可於鑑別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上級機關提出異議;而且鑑別或異議結果決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境)。
既遂時點:交付之後的事未必算得到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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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的鏈條很長,招募、運送、交付、剝削常常由不同的人分工完成,而下游的剝削行為未必在上游仲介的犯意範圍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訴字第 142 號刑事判決也採同樣思路,以罪疑唯輕原則認定難認有強制勞力剝削的犯意聯絡。
但不成立人口販運罪不代表沒事:實務上常見的結果是成立刑法第 297 條第 1 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罪加上參與犯罪組織罪,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
通報、保密、隔離訊問、居留
第 9 條把通報義務課給一整排職業(警察、移民、勞政、社政、醫事、民政、戶政、教育、觀光業、移民業務機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違反無正當理由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第 23 條允許法庭外訊問或科技設備隔離,被害人在境外時還可以在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進行。第 14 條則給經鑑別的被害人一年效期的居留許可,並可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限制。
費用、採購黑名單、運輸工具停駛
協助費用與送返原籍國費用由加害人負擔,數人者連帶(第 16 條);判決有罪確定者五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而且外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亦同,並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 41 條);運輸工具可被處一定期間停駛或廢止證照(第 42 條)。而公務員包庇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35 條)。
常見問題
§2①兩層要件加剝削意圖。①不法手段: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相類方法;**對未滿十八歲之人不以符合不法手段為必要**。②不法作為四類: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人口;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使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摘取他人器官。§2③不當債務約束定義;§2④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定義。§2②人口販運罪含本法、刑法、勞基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罪。§44域外犯§29至§34之罪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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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條分型,均有意圖營利加重。§29性剝削: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併科三百萬元;意圖營利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五百萬元。§30強迫提供勞務:五年以下併科三百萬元;意圖營利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五百萬元。§31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或被迫犯罪:強暴脅迫等方法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五百萬元;利用不當債務約束、難以求助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者三年以下併科一百萬元;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意圖營利犯第1項或第3項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併科七百萬元。§32摘取器官:七年以上併科一千萬元;意圖營利十年以上併科一千二百萬元。§33運送鏈:意圖剝削而招募買賣運送交付收受藏匿媒介容留者五年以下併科三百萬元,對未滿十八歲者七年以下併科五百萬元。§34加重結果犯最重無期徒刑。**112年修法條號全面調整:判決所稱「修正前§32」對應現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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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即據此認定被告屬遭勞力剝削之被害人而請求減免其刑。前提是取得被害人身分:§11 I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或受理通報時應即進行鑑別,檢察官偵查中發現者應移請鑑別,法院審理中知悉者應移請檢察官轉請鑑別;§11 V鑑別結果應作成鑑別通知書送達;§11 VI不服者得於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書面敘明理由向上級機關提出異議,原機關十日內加具理由送上級,上級十日內決定;§11 VII異議結果不得再聲明不服;鑑別或異議結果決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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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0號刑事判決:被告犯行於「交付被害人予買受人」時點即已既遂,對被害人後續遭受之勞力剝削無任何主導權或實質影響力,檢察官舉證不足以認定涉犯強制勞力剝削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42號判決:對園區內拘禁體罰及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等情節,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基於罪疑唯輕原則難認有犯意聯絡。常見結果:成立刑法§297 I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罪,但不成立人販法強制剝削罪(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218號判決即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刑法§29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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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塊。①通報:§9 I列舉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9 II其他人得通報,違反者依§43處六千元至三萬元罰鍰;§10應設二十四小時通報窗口。②保密:§19職務或業務知悉者應保密;§20禁止媒體報導記載,違反依§39處六萬至六十萬元罰鍰並得令移除下架;違反§19保密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③程序:§22信賴之人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23得於法庭外或以科技設備隔離訊問,境外者得於駐外館處進行;§25被害人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身心壓力無法完全陳述或拒絕陳述、非在臺灣地區或所在不明者,其調查中陳述具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④居留:§14核發一年效期居留許可並得延長,得逕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服法及兩岸條例限制;§26送返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得專案許可永久居留並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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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附隨效果。①§16費用由加害人負擔,數人者連帶責任,屆期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15 I協助範圍含人身安全保護、醫療、通譯、法律協助、心理輔導、陪同詢問、租金補貼、就業技能訓練、安置等十一款)。②§41 I經判決有罪確定或依§40科以罰金確定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外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亦同);§41 III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③§40兩罰(已盡力防止者除外);§42運輸工具得處一定期間停駛或廢止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船長機長駕駛人之職業證照。§35公務員包庇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36自首或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38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得以鑑別通知書代替釋明並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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