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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 工資

店裡東西掉了
老闆要我賠

店裡短少、貨品失竊、公司車擦撞,老闆一句「從薪水扣」。法律其實沒有全面禁止扣錢,但它禁止的那一種,正好是老闆最常做的那一種。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店裡短少、倉庫失竊、公司車擦撞,老闆一句「從薪水扣」。很多人以為法律全面禁止,其實沒有;但法律禁止的那一種,正好是老闆最常做的那一種

我在店裡工作,月底盤點發現商品短少(或倉庫失竊、公司車被我擦撞),老闆說要從我下個月薪水裡扣賠償金。請問公司可以這樣直接扣嗎?我可以拒絕嗎?如果已經被扣了要怎麼要回來?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法律禁止的是「預扣」,不是所有的扣

整條只有一句話,關鍵字是「預扣」。所謂預扣,指的是在勞工的責任與損害金額都還沒確定之前,雇主就先把錢扣下來當保證。實務上長期採取的見解是:本條僅禁止預扣工資,並非限制扣罰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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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不代表老闆可以自己當法官。勞基法還有另一條在把關: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能不能扣」,而是兩個門檻有沒有跨過:①這筆賠償債權已經確定了嗎;②有沒有法令依據或你的有效同意

三個問題,分辨你這件是預扣還是扣罰

  1. 損害確定了嗎? 盤點短少有沒有清點紀錄、失竊品項與價值有沒有清單、車損有沒有維修估價單。金額還停在「大概多少」就先扣,是預扣。
  2. 責任釐清了嗎? 短少是不是你造成的、有沒有其他人也有權限接觸、有沒有監視器或交接紀錄。責任還沒查清就先扣,是預扣。
  3. 程序合理嗎? 有沒有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有沒有書面說明計算方式。什麼都沒有就在薪資單上冒出一筆負數,幾乎都會被認定是預扣。

「工作規則本來就寫了」不等於有效

把這段拆開來看,工作規則裡的扣薪條款要站得住,至少要通過三關:①事先明示且公告(你到職前或修訂時有沒有真的讓你知悉);②內容合理(不問原因一律由當班人員平均分攤,合理性很低);③程序妥當(執行時有沒有給你答辯機會)。只是躺在一份你從沒看過的檔案裡,主張效力會很弱。

與其爭「要不要賠」,不如爭「賠多少」

這一條的方向是反過來的:勞工因為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受損害,可以向雇主請求。回到雇主要求員工賠償的情境,前提是員工有可歸責事由(故意或過失)。倉庫失竊如果是門禁系統本來就壞掉、公司未設監視器、多人共同持有鑰匙,那個風險本質上是企業經營風險,不該全數轉嫁到當班員工身上。即使你確有部分過失,民法第 217 條的過失相抵也會讓金額按責任比例減輕。

被扣了要拿回來,兩條路並行最有效:行政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訴(違反第 22 條第 3 項或第 26 條,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民事是把被扣的部分當作積欠工資請求給付,走勞動事件法的調解通常最快。要保存的是:薪資單與轉帳紀錄、原始盤點或事故紀錄、公司要你簽名的所有檔案影本(簽之前先拍照)。

常見問題

§26 禁止的是「預扣」(責任與金額未定就先扣),不是所有的扣。實務見解:僅禁預扣,不禁扣罰。但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22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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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①損害金額確定了嗎 ②責任歸屬釐清了嗎 ③有無陳述機會與書面說明。三者缺一,幾乎都會被認定是「預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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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的扣薪條款屬「秩序罰」,高雄地院113勞簡109:必須事先明示且公告,程序並應合理妥當。沒公告、沒給答辯機會,效力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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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III 但書允許「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但會檢驗同意是否出於自由意思、範圍是否明確。概括的事前同意接近預扣的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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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87-1:勞工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受損害,得向雇主請求。企業經營風險(門禁失效、多人有權限)不應全轉嫁員工;有過失也可主張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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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向勞工局申訴,違反§22 III/§26 可罰2萬至100萬並公布名稱。民事:請求給付被扣工資,走勞動事件法調解較快。證據:薪資單、轉帳紀錄、原始盤點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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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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