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金的本質,是雇主用現在的錢買你未來幾年的承諾。它不是不能拿,而是拿之前要看懂三件事:綁幾年、什麼情況要還、還多少。這三題的答案都寫在法條裡——而且勞資雙方各有一條護身符。
我入職時領了30萬簽約金,約定要服務三年,現在做了一年半想離職,公司說要全額返還簽約金還要賠訓練費,請問這些條款有效嗎?可以只還一部分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效力檢驗:先過 15-1,再談 252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要有效,依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必須具備:雇主提供專業技術培訓與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簽約金通常正是那個「合理補償」;年限長短並須與成本、補償相當。過了這關,返還條款原則有效;但「不論何時離職一律全額返還」的寫法,仍要接受民法第 252 條違約金酌減的檢驗,實務常按已服務比例折算。勞工的另一條護身符是 §15-1 第 4 項:不可歸責於勞工的契約終止(資遣、關廠),不負返還責任。
第 26 條:不准從薪水裡扣
- 「預扣」=責任未確定就先扣:返還金額有爭議時,雇主單方從最後薪資、特休折算中抵扣,違法——可申訴(罰鍰 9 萬至 45 萬)並請求給付全額。
- 正確程序:雇主應另行請求——協商、勞動調解、訴訟;金額在程序中經過 §252 的酌減檢驗。
- 勞工端注意:程序保護不等於債務消滅——條款有效的部分,判決後仍要還。
法院怎麼說:缺席三天訓練,175 萬照還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機師與航空公司簽訓練契約:簽約金 40 萬、訓練費 135 萬、綁 24 個月,另有保證人代負返還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機師與公司因調職爭議鬧僵,自行發律師函主張終止契約,接著連續三日無故缺席公司安排的訓練課程——公司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繼續曠工三日)懲戒解僱。法院認定:機師的終止不合法、公司的終止合法,屬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遭終止,依約返還簽約金 40 萬與訓練費 135 萬,保證人連帶。三個帶著走的教訓:①「我先寄律師函終止」不是護身符——終止權有沒有理由,法院說了算,賭錯就是曠職;②航空、醫療等高培訓成本行業的返還條款,法院是會全額執行的——因為 15-1 的要件(真金白銀的培訓)他們最容易滿足;③幫親友當「訓練費保證人」是真實的債務——拋棄先訴抗辯權後,公司可以直接找你(參本站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酌減、離職權益各文)。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