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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 特休

特休沒休完可以換錢嗎?
天數、排定與折算全攻略

特休是你排,不是公司排;沒休完是換錢,不是歸零——第 38 條把規則寫得很死。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特休的三個關鍵規則都在勞基法第 38 條:天數照年資給(滿半年 3 日、一年 7 日……十年起每年加 1 日、上限 30 日);排定權在勞工,雇主只能因急迫經營需求協商調整;年度終結沒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自動歸零」「視同放棄」都違法。而且勞工主張特休權利時,舉證責任在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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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有幾天?年資級距表

這是 2016 年底「一例一休」修法後的版本——滿六個月就有 3 天,不用等做滿一年。年資從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也依比例享有特休。

誰決定什麼時候休?——勞工

第 38 條第 2 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三個常見違法樣態:公司統一指定特休日期(如強制併入年假)、規定「旺季不得請特休」、要求特休先於事假扣抵——排定權在勞工,雇主只有「協商」的份。雇主還有告知義務:你符合特休條件時,公司要主動告知並讓你排定。

沒休完:折算工資,不是歸零

第 38 條第 4 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注意兩點:遞延要雙方協商同意,不是公司公告就算;遞延也只能一年,第二年年底還沒休完,照樣折算發錢。折算基準是未休日數 × 一日工資額。

法院實例: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要發

台灣高等法院近期的工資事件,勞工一併追討多年未給的特休未休工資,法院照第 38 條逐年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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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有二:發放時點依施行細則是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或契約終止時);而且這位勞工是在職中追討——不用等離職才要。搭配第 38 條第 6 項的雇主舉證責任與 5 年工資時效,特休債權是勞工最好算、最好討的一筆。

常見問題

半年3日、1年7日、2年10日、3年14日、5年15日、10年起每年+1日至30日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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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僅得因急迫經營需求「協商」調整,不能片面指定或禁止(第3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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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未休日數應發給工資(第38條第4項);經協商可遞延一年,期滿仍未休照樣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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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在雇主(第38條第6項);離職時記得一併請求,時效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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