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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 遺產酌給

生前受扶養、卻不是繼承人,
能分到嗎

陪伴照顧多年的同居伴侶、被長期撫養的親人——長輩走了,他們卻因為「不是法定繼承人」而一無所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是給這些人的一道死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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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伴照顧多年的同居伴侶、被長期撫養的親人——長輩走了,他們卻因為「不是法定繼承人」而一無所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是給這些人的一道死後救助。

我是被繼承人(過世的長輩/伴侶)生前長期扶養、照顧的人,但我不是法定繼承人(例如同居伴侶、被撫養的親戚),請問我可以請求分一些遺產(遺產酌給)嗎?要件是什麼?怎麼主張?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149 條:生前受扶養之人得酌給遺產

一個人生前一直被過世的人繼續扶養(在經濟上依靠他),但他『不是法定繼承人』(沒有繼承權),在扶養他的人過世後,可請求從遺產中『酌量給予』一部分——以免頓失依靠、流離失所(社會救助性質)。典型請求人:同居伴侶(未婚配偶)、被長期撫養而無繼承權的親戚。

限於「非繼承人、生前受繼續扶養者」

  1. 限非繼承人:已是法定繼承人者可透過繼承取得應繼分、受特留分保障,非酌給請求權人。
  2. 須生前受「繼續」扶養:持續、經常性地在經濟上依靠被繼承人(非偶爾接濟)。
  3. 程序:原則由親屬會議酌給(§1149);親屬會議不能召開/不為決議時,聲請法院處理(§1132)。

法院怎麼說:繼承人已受特留分保障,非酌給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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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抗辯某子女得依民法第 1149 條請求酌給遺產。法院闡明遺產酌給請求權係因『生前受扶養之人非法定繼承人、無從繼承,若未給予救助將生社會問題』而設;而本件子女既為繼承人、已繼承並受特留分保障,並非酌給請求權人。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遺產酌給只給「非繼承人、但生前受被繼承人繼續扶養」的人(如同居伴侶、被長期撫養的親戚),已是繼承人的走繼承/特留分;②主張酌給的核心是舉證「長期、持續受扶養」(同住、金流、繳費、證人),先透過親屬會議、不成向法院聲請;③同居伴侶無繼承權,最穩妥是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遺贈、生前贈與、保險受益人、信託」為其安排,避免死後只能靠金額不確定的酌給(參本站特留分、遺囑撤回、同居關係各文)。

常見問題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在經濟上持續依靠他),於其死亡後因『非法定繼承人』無從繼承,得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民法§1149),以免流離失所(社會救助性質)。典型:同居伴侶、被長期撫養而無繼承權的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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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遺產酌給只給『非繼承人』。已是繼承人者可透過繼承取得應繼分並受特留分保障,非酌給請求權人(本文)。先判斷身分:法定繼承人走繼承/遺產分割/特留分;非繼承人但受繼續扶養走遺產酌給。同居伴侶無繼承權,受扶養者可主張酌給,否則可能一無所得(建議以遺囑/贈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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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由『親屬會議』依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1149);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不為決議時,得聲請法院處理(§1132)——實務常向法院聲請/起訴。酌給考量受扶養程度、關係親疏、謀生能力、遺產多寡等,由裁量(非按應繼分)。及早主張、保留受扶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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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①舉證『生前受繼續扶養』(同住、金流、繳費、證人)是核心;②確認非法定繼承人;③先親屬會議、不成向法院聲請,遺產分割前主張;④與借貸/僱傭/共有等其他請求區別搭配;⑤最穩妥是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遺贈/贈與/保險受益人為受扶養者安排;⑥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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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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