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伴照顧多年的同居伴侶、被長期撫養的親人——長輩走了,他們卻因為「不是法定繼承人」而一無所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是給這些人的一道死後救助。
我是被繼承人(過世的長輩/伴侶)生前長期扶養、照顧的人,但我不是法定繼承人(例如同居伴侶、被撫養的親戚),請問我可以請求分一些遺產(遺產酌給)嗎?要件是什麼?怎麼主張?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149 條:生前受扶養之人得酌給遺產
一個人生前一直被過世的人繼續扶養(在經濟上依靠他),但他『不是法定繼承人』(沒有繼承權),在扶養他的人過世後,可請求從遺產中『酌量給予』一部分——以免頓失依靠、流離失所(社會救助性質)。典型請求人:同居伴侶(未婚配偶)、被長期撫養而無繼承權的親戚。
限於「非繼承人、生前受繼續扶養者」
- 限非繼承人:已是法定繼承人者可透過繼承取得應繼分、受特留分保障,非酌給請求權人。
- 須生前受「繼續」扶養:持續、經常性地在經濟上依靠被繼承人(非偶爾接濟)。
- 程序:原則由親屬會議酌給(§1149);親屬會議不能召開/不為決議時,聲請法院處理(§1132)。
法院怎麼說:繼承人已受特留分保障,非酌給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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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抗辯某子女得依民法第 1149 條請求酌給遺產。法院闡明遺產酌給請求權係因『生前受扶養之人非法定繼承人、無從繼承,若未給予救助將生社會問題』而設;而本件子女既為繼承人、已繼承並受特留分保障,並非酌給請求權人。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遺產酌給只給「非繼承人、但生前受被繼承人繼續扶養」的人(如同居伴侶、被長期撫養的親戚),已是繼承人的走繼承/特留分;②主張酌給的核心是舉證「長期、持續受扶養」(同住、金流、繳費、證人),先透過親屬會議、不成向法院聲請;③同居伴侶無繼承權,最穩妥是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遺贈、生前贈與、保險受益人、信託」為其安排,避免死後只能靠金額不確定的酌給(參本站特留分、遺囑撤回、同居關係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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