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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人身自由

被抓走的當下
可以直接聲請提審

提審不是打官司,是一種在被關住的當下就能啟動的即時審查。它不管你有沒有犯罪,只審查逮捕與拘禁本身合不合法。但它的門檻設計得很窄,六款駁回事由裡有兩款最常讓聲請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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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不是打官司,是一種在被關住的當下就能啟動的即時審查。它不管你有沒有犯罪,只審查逮捕與拘禁本身合不合法。但它的門檻設計得很窄,六款駁回事由裡有兩款最常讓聲請落空。

我的家人被警方或行政機關帶走了。請問什麼情況可以聲請提審?要向哪個法院聲請?需要花錢嗎?法院會審查什麼?哪些情況會被直接駁回?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 條:本人或他人都可以,而且免費

  1. 聲請人不限於被逮捕拘禁的本人,家屬、朋友、律師都可以用自己的名義提出。這是提審制度的核心設計,因為被關住的人往往沒有辦法自己遞狀。
  2. 管轄法院是「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不是戶籍地也不是機關所在地。而且第 5 條第 2 項明定,受聲請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
  3. 聲請與抗告免徵費用
  4. 但書要看清楚:「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這一句是後面很多駁回裁定的依據。

第 2 條:機關要主動告知有提審這條路

重點是「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也在應告知事項之列,機關必須主動讓當事人知道有這條路。違反的效果在第 11 條: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而違反第 7 條第 1 項的解交義務,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級的刑責

第 5 條:六款駁回事由,兩款最常見

第二款的典型是收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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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則是受刑人與受羈押人最常碰壁的一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 年度抗字第 332 號刑事裁定指出: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指經法院裁判而剝奪其人身自由,並非同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所指人民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非法逮捕、拘禁等情形,其聲請提審即非適法。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抗字第 819 號刑事裁定講得更直接:抗告人係受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自無再以提審法請求法院為立即審查、立即救濟之必要;至於所主張矯正機關違法使用戒具,屬監獄行刑法的救濟範圍。

判斷的關鍵是「剝奪自由的決定是誰做的」:法院裁判做成的羈押、執行,走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法院以外機關做成的逮捕、拘禁,才是提審法第 1 條的射程

第 8 條、第 9 條:只審合法性,釋放不得聲明不服

審查範圍鎖定三件事:法律依據、原因、程序。審查後,第 9 條規定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而且釋放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人放了就是放了。被駁回的話,第 10 條給十日抗告期間,抗告有理由者撤銷原裁定並即釋放,該裁定不得再抗告

常見問題

本人或他人皆可,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免費。提審法§1 I: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1 II聲請及抗告免徵費用。§5 II受聲請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3應以書狀或言詞陳明五款事項,言詞陳明者由書記官製作筆錄,聲請程式有欠缺者法院應依職權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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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 I: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2 II本人或親友亦得請求告知。§2 III不通曉國語者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不能附記者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違反效果:§11 I違反§2 I科十萬元以下罰金;§11 II違反§7 I(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解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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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六款:①經法院逮捕、拘禁 ②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 ③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 ④已死亡 ⑤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⑥無逮捕拘禁之事實。臺北高行地方庭115行提3:相對人已依法於24小時內將暫予收容之收容異議案件送審查,於此程序外另聲請提審於法未合,依§5 I②逕以裁定駁回。115行提4補充:未提出資料釋明無從適用收容異議程序而須以提審制度補充。高院115抗1881:抗告時業已回復自由,不符聲請提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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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屬§5 I⑤。臺南高分院115抗332:§5 I⑤所指經法院裁判而剝奪其人身自由,並非§1 I前段所指人民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非法逮捕拘禁,其聲請提審即非適法。高院115抗819:抗告人係受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無再以提審法請求立即審查立即救濟之必要,依§5 I⑤不得聲請提審;所主張矯正機關違法使用戒具,屬監獄行刑法救濟範圍。判斷關鍵在剝奪自由之決定是誰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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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8 I: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8 II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臺中高分院115抗549:扣案物之適法性屬證據能力或發還扣押物之問題,非提審程序所得審究。§9 I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並解返原機關。§9 II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10抗告期間十日,抗告有理由者撤銷原裁定並即釋放,該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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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二十四小時。§5 I: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7 I: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解交;已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法院並轉送提審票,由該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逕行解交;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7 II特殊情況得以聲音影像相互傳送設備訊問而免予解交,§7 IV視訊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7 III收受提審票前已回復自由或死亡者應速即回復法院。違反§7 I依§11 II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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