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性騷擾申訴只有短短幾個月,錯過就沒了。實際上法律給的是兩組期間,而且內圈那一組看的是「你什麼時候知道」,不是「事情什麼時候發生」。
我幾年前在職場(或校園、其他場合)遭遇性騷擾,當時沒有申訴。請問現在還來得及嗎?申訴期限怎麼計算?如果對方是我的主管或公司負責人,期限會不會不一樣?我要向哪裡提出?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兩組期間並行,先到的先關門
- 非權勢性騷擾:知悉起 2 年,外圈上限 5 年。
- 權勢性騷擾:知悉起 3 年,外圈上限 7 年。
- 兩組併行,任何一個先到就不受理。要以先到的那一個抓時間。
職場走的是另一部法,但結構完全一樣:
「知悉」不等於「發生」,這是內圈能被拉長的原因
法條寫的是「知悉事件發生後」起算。實務上常見的落差有三種:①當下不知道那構成性騷擾(以為是玩笑、被說成業界文化,後來看到報導才理解);②行為是隱蔽的(偷拍、把影像傳給第三人,事後才知道);③影像類案件多年後才發現流出。這些情形下,2 年或 3 年是從你真正知道那天起算。
但外層那道絕對上限不看你何時知悉:自事件發生或行為終了起算的 5 年或 7 年。所以「我很晚才知道」可以延長內圈,延不過外圈。
權勢性騷擾:看的是支配關係,不是職稱
權勢性騷擾指行為人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判斷標準不是職位高低,而是實際上有沒有那層支配關係:能決定你的考績、排班、升遷、續聘、成績、實習評分、案件分配,或掌握你需要的資源。直屬主管、部門經理、指導教授、實習督導、教練、醫師、承辦人都可能落入。分辨的實益很直接:期限各多 1 年與 2 年。
兩個把時間往後推的特別規定
- 發生時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 3 年內申訴。設計理由是未成年人往往無法自主決定、也未必理解發生了什麼。
- 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①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不必先向雇主提(向老闆申訴老闆不可能公正);②得於離職之日起 1 年內申訴,但自行為終了起逾 10 年不受理。這一款是為了處理「在職不敢講、離職才敢說」的現實。
- 兩款都有共同但書:依一般規定有較長期限者,從較長者。所以實際操作時要把所有算法跑一遍,取最長,不會因為適用特別規定反而變短。
常見問題
非權勢:知悉起2年、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擾:知悉起3年、發生起7年。兩組期間併行,先到者為準(性騷擾防治法§14 I、性平法§32-1 II)。
2年/3年從「知悉」起算(不是發生日),涵蓋當下不知情、事後才發現的情形。但外圈的5年/7年自發生或行為終了起算,不看知悉時點。
權勢性騷擾看的是實際支配關係(能決定考績、排班、升遷、成績、實習評分),不是職稱。落入者期限延長為3年與7年。
發生時未成年者,得於成年之日起3年內申訴;若依一般規定期限更長,從較長者(性騷擾防治法§14 II、性平法§32-1 III①)。
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①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不必先向雇主提;②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但自行為終了逾10年不受理(性平法§32-1 I但書、III②)。
職場向雇主,例外(對象為最高負責人、雇主未處理或不服結果)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校園向學校。其他依§14 III分向所屬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不服調查結果可提訴願(§16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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