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判斷不是「像不像」這麼直覺。法條把它拆成三種態樣,而其中兩種都要再加上一個條件:有沒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搞清楚自己落在哪一款,攻防方向完全不同。
我收到一封商標侵權的警告信(或存證信函),對方說我的商品名稱、店名或包裝侵害了他的註冊商標,要求我停止使用並賠償。請問侵權是怎麼認定的?我這種情況算不算?賠償金額是怎麼算出來的?我應該怎麼回應?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三種態樣,只有一種不必證明混淆
只有第 1 款(同一商品 + 相同商標)不必額外證明混淆誤認之虞,因為那種情形本身就必然混淆。第 2、3 款都要再證明一層。所以收到警告信的第一件事,是把對方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調出來,跟你實際使用的比對。很多警告信引用的商標,實際指定類別跟你的業務根本不重疊。
倉庫裡放著還沒出貨,也在射程內
兩個重點:①行為態樣很廣,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輸入都算,倉庫裡還沒出貨的一批標籤同樣構成;②主觀上要有「行銷目的」,單純個人使用不在本項射程。這一項在實務上常被用來處理上游的印製廠與代工廠,不只是最終販售者。
著名商標:不要求商品類似,但要求「明知」
與第 68 條的關鍵差異:第 70 條不要求商品或服務同一或類似,因為它保護的是防止淡化(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但門檻也高:該商標必須是著名的,而且行為人必須明知。第 2 款特別涵蓋把著名商標文字拿去當公司名稱、商號、網域名稱,是實務上很常見的爭議類型。
四種算法擇一,但法院可以酌減
實務上第 3 款的 1500 倍常被拿來喊高價,但條文寫的是「1500 倍以下」,而第 2 項明定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法院會依侵害情節、規模、期間與故意過失程度衡量,不是自動照倍數計算。另外要盯緊第 2 款的但書:不能就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這代表完整的進銷存與成本單據對被控方極為關鍵,差別可能是好幾倍。
時效是雙軌併行,先到的先消滅。但要注意:時效只限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及於第 1 項的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也就是說,賠償請求權即使罹於時效,對方仍可請求你停止使用。反過來對被控方而言,主張時效在對方明明早就知道卻拖很久才主張的情形下,是很有效的攻防。
常見問題
§68 I 三種態樣:①同一商品+相同商標(不必另證混淆) ②類似商品+相同商標+混淆之虞 ③同一或類似商品+近似商標+混淆之虞。先比對商品服務類別,再比對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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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II: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入附有相同或近似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亦構成侵害。倉庫存放未出貨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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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視為侵害:明知他人著名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近似商標致減損識別性或信譽;或以其文字作為公司、商號、網域名稱。不要求商品服務類似,但要求「著名」且「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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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I 四種擇一:民法§216、侵害人所得利益、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超過1500件以總價定)、相當授權金。§71 II:顯不相當者法院得酌減。無法就成本舉證會以銷售全部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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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IV: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自侵權行為起10年。時效不及於除去與防止侵害請求權。持續性侵害逐日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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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查對方商標權利狀態與指定類別(常常不重疊) ②比對商品類似性、標識近似性、混淆之虞 ③檢查描述性使用、善意先使用等阻卻事由 ④保存成本單據(影響賠償計算) ⑤未確認前不要簽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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