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金不是只有龐氏騙局才會構成。只要同時踩到三個要件: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即使真的有在做生意,也可能直接進入三年以上的刑度。
我朋友找我一起做一個投資案,說每個月固定配息,還可以介紹別人進來抽獎金。請問這樣算不算非法吸金?我如果只是介紹人會不會有事?已經投進去的錢還拿得回來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以收受存款論:一條寫得很寬的條文
條文明白寫了「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所以無論包裝成借貸、投資合作、入股、加盟、認購、預付或會員權益,只要實質符合,一律以收受存款論。最容易被誤會的抗辯是「我們真的有在營運」:有沒有實際營業並不是免責事由。判斷時只要問三句話:錢從幾個人來?這些人是特定的還是不特定的?承諾的報酬相對於本金合不合理?
三年起跳,而且負責人要連帶清償
- 三年以上是重罪門檻,原則上不易緩刑,併科罰金的下限就是一千萬元。
- 加重條款計算的是「因犯罪獲取」的總額,不是最後留下的利潤,規模一旦滾大,刑度會跳一個級距。
- 法人犯罪時處罰行為負責人,掛名負責人與實際決策者都可能被追究,「我只是掛名」不是安全的位置。
- 民事上,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對有關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公司倒了,負責人還要用個人財產對投資人負責。
「顯不相當」沒有固定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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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參考因素:與定存利率或一般民間借貸行情的落差程度、報酬是否與經營績效脫鉤(不論賺賠都保證固定給付)、是否保本保息、報酬來源是營運收益還是後進資金、給付是否持續而制度化(每月固定配息、有計算公式與階梯級距)。
但要提醒:不構成銀行法的非法吸金,不代表沒事。同一件事仍可能構成刑法的詐欺取財、加重詐欺,或違反證券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相關規定。
只是介紹人,也在射程內
- 共同正犯:參與招攬、說明會、簽約、收款、對外承諾報酬,且對整體架構有認識的,可能與主事者成立共同正犯,適用同樣的三年以上刑度。
- 幫助犯:提供帳戶、場地、行政協助、製作文宣、帶人參加說明會,都可能構成。
- 犯罪所得沒收:介紹獎金、佣金、分潤屬犯罪所得,依法應沒收或追徵,與是否成立正犯無關,也不會因為已經花掉而免除。
判斷的關鍵在於「有沒有從吸金結構中取得與招攬連動的利益」。只要對方提到「介紹一個給你多少」,那條線已經在你腳邊。最保險的做法是完全不參與招攬,並保留自己僅為投資人的證據。
已經投進去的錢,四條路可走:刑事程序中的發還(務必在偵查階段就以被害人身分提出告訴或告發並陳報匯款證明)、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起訴並優先聲請假扣押、向金管會與警政單位檢舉。最重要的一句提醒是:不要為了「把錢賺回來」而繼續投入或轉為招攬別人,那會讓你從被害人變成被告。
常見問題
三要件:①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②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③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銀行法§29 I: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29-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包裝成借貸、投資合作、入股、加盟、認購、預付或會員權益均涵蓋。有無實際營業非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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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125 I:違反§29 I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125 III:法人犯罪處罰其行為負責人。§29 II:違反者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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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數字,個案認定。臺南地院111金訴433:是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尚非無疑,不能逕以銀行法§125 I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相繩。參考因素:①與定存利率、民間借貸行情之落差 ②報酬是否與經營績效脫鉤、不論賺賠保證固定給付 ③是否保本保息承諾到期返還全額本金 ④報酬來源為營運收益或後進資金 ⑤給付是否持續制度化。不構成銀行法者仍可能構成詐欺取財或違反證券交易法、多層次傳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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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以集合犯論一罪但刑度未必輕。臺南地院113金重訴1: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屬集合犯,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屬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應僅成立一罪。①論一罪是罪數評價非減輕,量刑仍考量被害人數、吸金總額、期間、返還與犯後態度,總額達一億元以上適用加重條款 ②沒收另計,臺北地院109金訴緝2主文載明未扣案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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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三個層次:①共同正犯:參與招攬、說明會、簽約、收款、對外承諾報酬且對架構有認識者,可能與主事者成立共同正犯,同樣三年以上 ②幫助犯:提供帳戶場地行政協助、製作文宣、帶人參加說明會 ③犯罪所得沒收:介紹獎金佣金分潤應沒收或追徵。抗辯自己也是被害人須說明是否僅單純投資未對外招攬、有無領取與招攬人數金額連動之報酬、有無於說明會介紹產品或保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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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條路:①刑事程序中的發還: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應於偵查階段以被害人身分提出告訴告發並陳報金額與匯款證明 ②附帶民事訴訟省裁判費,注意時點與程序限制 ③民事起訴並優先聲請假扣押,銀行法§29 II法人負責人對有關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④向金管會警政單位檢舉。提醒:不要為求回本而繼續投入或轉為招攬,並盡快整理契約、匯款紀錄、對話、說明會資料與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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