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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 健保補充保費

忘了扣補充保費
被罰三倍後翻案

扣費義務人漏扣補充保費,原本的罰則是一倍或三倍、沒有裁量空間。憲法法庭在一一五年二月宣告這一條在此範圍內違憲,而且在修法完成前,法院就可以不受一倍三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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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費義務人漏扣補充保費,原本的罰則是一倍或三倍、沒有裁量空間。憲法法庭在一一五年二月宣告這一條在此範圍內違憲,而且在修法完成前,法院就可以不受一倍三倍的限制

我是雇主(或房客、公司),付款時忘了扣補充保費,健保署要我補繳還要罰三倍。請問哪些款項要扣?罰三倍合理嗎?憲法法庭那個判決我能不能用?要怎麼爭取?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六類所得,兩端排除,還要先行墊繳

第 2 項是很多人不知道的規定: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錢已經全額付出去了才想起要扣,義務不會消失,而是要自己先墊。實務上最常漏掉的是租金收入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付給外部講師、兼職人員的酬勞;付給個人房東的租金)。

一倍與三倍,原本沒有裁量空間

問題所在很清楚:罰鍰金額完全由應扣繳的保費金額決定,和你是故意漏扣還是單純忘記、逾期一天還是一年、事後有沒有立即補正,全都無關

憲法法庭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此範圍內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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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最後一段更直接:於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時,於有顯然過苛之情形,仍得參酌個案違規之情節,裁處適當之罰鍰金額,不受該規定所定按應扣繳金額一倍或三倍裁罰之限制。

被罰了,把這三件事具體舉證出來

  1. 可歸責性:首次疏漏還是長期不扣?制度性遺漏還是刻意規避?有沒有委外記帳、系統設定錯誤等客觀原因?
  2. 逾期期間長短:從應繳期限到實際補繳經過多久?一個月與兩年的可非難性顯然不同
  3. 補正情形:接到通知後多快補繳?有沒有主動清查其他年度並一併補正?有沒有建立防止再犯的制度?

還可以強調判決明白指出的結構性理由:扣費義務人並非保險費的繳納義務人,而僅是輔助保險人落實保險費收取的角色,卻要依應扣繳的保費金額計算罰鍰,在應扣繳金額龐大但其他違規情節可非難性輕微的情形下尤其可能失之過苛。

程序上要注意:健保爭議通常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爭議審議,再提訴願,最後才是行政訴訟,每一關都有期間限制。至於已經繳掉的保費,如果你的主張是「這筆所得根本不在第 31 條第 1 項六款之內」或「符合但書的排除」,那是實體上不應繳納的問題,勝訴後可循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562 號就指出,在爭點本身取決於判決結果的情形,以當事人未事前申請退費相非難,有判決不備理由的問題。

常見問題

六類(健保法§31 I):①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②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第二類被保險人除外) ③執行業務收入(依§20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除外) ④股利所得(已列入投保金額者除外) ⑤利息所得 ⑥租金收入。應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單次給付逾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扣。§31 II:因故不及於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最常漏掉租金與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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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法§85:未依§31扣繳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罰鍰。憲法法庭115憲判2案例:聲請人106年度給付三人薪資所得各約59萬、63萬、39萬元,屬§31 I②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經通知限期補繳逾寬限期未繳,依§85處三倍即93,000元罰鍰。問題在罰鍰金額全由應扣繳保費金額決定,與故意或過失、逾期長短、有無補正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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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5憲判2主文:健保法§85以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金額為計算罰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23比例原則,與憲法§15保障財產權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有顯然過苛情形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理由末段:得參酌個案違規情節裁處適當罰鍰金額,不受一倍或三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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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顯然過苛之具體情節並援引該判決請求調整金額。憲法法庭點名三因素:①可歸責性(首次疏漏或長期不扣、制度性遺漏或刻意規避、委外記帳或系統設定錯誤) ②逾期期間長短 ③補正情形(補繳速度、有無主動清查其他年度、有無建立防止再犯制度)。並可強調扣費義務人非保險費繳納義務人,僅係輔助保險人收取保費,於應扣繳金額龐大而可非難性輕微時尤可能過苛。程序:先申請爭議審議、再訴願、最後行政訴訟,見臺中高行高等庭114訴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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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不應繳與繳多了。最高行政法院113上562:當事人主張執行業務所得應免繳補充保險費,自102年起繳納之72,550元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並指出是否應繳取決於判決結果無從事前以溢繳原因申請退費,原判決未就公法上不當得利裁判而以未事前申請非難,有判決不備理由。啟示:①實體上不應繳納者,勝訴後可循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②不因未事前申請退費而放棄。可爭執點:給付性質、是否已列入投保金額、是否符合但書未達一定金額、被保險人類別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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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盤點扣費義務人身分,最常忽略者為付租金給個人房東之承租人、付酬勞給外部講師兼職人員之公司、發放逾投保金額四倍獎金之雇主 ②付款流程內建檢核並留下判斷紀錄 ③於給付時扣取並於次月底前繳納,錯過時點依§31 II先行墊繳 ④年度自查掃描所有對個人之給付,漏扣立即補繳並留存主動補正紀錄(憲法法庭將補正情形列為應考量因素) ⑤委外不移轉義務,契約應約定範圍時點與賠償 ⑥收到通知立即處理,限期補繳與否直接決定一倍或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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