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年不聞不問、對長輩施暴、偷改偽造遺囑——這些行為不只是家庭失和,還可能讓一個人「依法失去繼承的資格」。但要剝奪繼承權,門檻不低。
某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過世的長輩)長期不孝、施暴虐待、或偽造變造遺囑、詐欺脅迫立遺囑,請問他會不會喪失繼承權、不能繼承遺產?要件是什麼?怎麼主張?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145 條:五款喪失繼承權事由
五款喪失繼承權:①害死(或意圖害死)被繼承人;②③以詐欺脅迫操縱或妨害被繼承人立/改/撤遺囑;④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⑤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經其表示不得繼承。②③④款經被繼承人宥恕者不喪失(§1145 II)。喪失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1140)。
第 5 款:重大虐待須「客觀」認定
- 二要件並具:須『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且『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 客觀認定:重大虐待指身體或精神上痛苦加諸被繼承人,是否重大須依客觀社會觀念衡量——不得僅憑被繼承人主觀認定恣意剝奪。
- 門檻高:單純不夠孝順、少聯絡、感情不睦未必達重大虐待;須客觀嚴重(長期惡意不扶養、施暴、嚴重侮辱)。
法院怎麼說:少聯絡不當然構成重大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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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以遺囑表示某繼承人長年不接電話、不聯絡構成重大虐待,故喪失繼承權。法院援引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闡明:重大虐待指以身體或精神上痛苦加諸被繼承人,是否重大須依「客觀社會觀念」衡量,不得僅憑被繼承人主觀認定恣意剝奪。本案認客觀上不構成重大虐待,該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喪失繼承權是給「嚴重不法/不當行為」的法律制裁(害死、偽造操縱遺囑、重大虐待等),不是感情不睦、少聯絡就能剝奪;②第 5 款要「客觀重大虐待/侮辱」+「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二要件並具,且門檻高、主張者要舉證;③想剝奪不孝子女繼承權未必如願——未達重大虐待、或受特留分限制,建議搭配遺囑規劃並諮詢律師(參本站特留分、遺囑撤回、遺產分割各文)。
常見問題
民法§1145五款喪失繼承權:①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或受刑宣告;②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立/撤/變遺囑;③詐欺脅迫妨害其立/撤/變遺囑;④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⑤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經其表示不得繼承。喪失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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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1145 I(5)須『重大虐待/侮辱』+『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二要件並具。重大虐待指身體或精神上痛苦加諸被繼承人,須依『客觀社會觀念』衡量(不得僅憑被繼承人主觀認定,本文)。單純不夠孝順、少聯絡、感情不睦未必達重大虐待;須客觀嚴重(如長期惡意不扶養、施暴、嚴重侮辱)+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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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1145):法律因繼承人不法/不當行為剝奪其資格。拋棄繼承(§1174):繼承人自願放棄。被繼承人只能在繼承人符合§1145 I(5)重大虐待+表示不得繼承時剝奪其繼承權(且須客觀構成),不能單憑好惡;且不能用遺囑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1225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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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步驟:①確認法定事由並蒐證(害死有刑事判決、偽造遺囑蒐證+刑事告訴、重大虐待蒐集客觀嚴重證據+被繼承人表示證據);②主張者負舉證責任;③於遺產分割/確認繼承權/塗銷登記訴訟中主張,或提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④②③④款經被繼承人宥恕不喪失(§1145 II);⑤喪失者其卑親屬可代位繼承(§1140);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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