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的入場費有兩張:律師費與裁判費——對很多人來說,任何一張都足以讓人放棄權利。台灣的制度其實把兩張票都準備了補助方案: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律師(法扶法第 5 條),法院訴訟救助緩裁判費(民訴法第 107 條);會用的人,官司從「打不起」變成「打得起」。
我是中低收入戶想對雇主提起訴訟但請不起律師,也繳不出裁判費,法律扶助和訴訟救助要怎麼申請?需要準備什麼文件?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法扶:國家出錢請的律師
很多人不知道的三件事:①資力標準比想像寬——不是只有低收入戶,一般受薪家庭資產收入低於公告標準即可(官網有試算);②刑事重罪是強制保障——重罪偵審中沒律師,不審資力直接派;③勞工與消債有專案——欠薪、職災、卡債更生案件,資力審查另有放寬。申請入口:412-8518 或線上預約,全國都有分會。
訴訟救助:第 107 條的暫免機制
- 效果:暫免裁判費與其他訴訟必要費用——高額請求(繼承、不動產、勞資)裁判費動輒數萬,這條就是氧氣。
- 要件:無資力(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非顯無勝訴之望——起訴狀寫得出基本事證即可。
- 捷徑:先過法扶——經法扶准許扶助者,聲請訴訟救助毋庸釋明無資力(法扶法第 63 條),兩張票一次到手。
法院怎麼說:光說沒錢不夠,要拿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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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聲請人主張自己是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聽起來十拿九穩——但一份文件都沒附,法院直接駁回,並且把規則講明:無資力要用「可即時調查的證據」釋明、社政機關的低收認定與法院的資力認定是兩回事、法院不會依職權幫你調查。這件裁定其實畫出了最佳路徑圖:第一步先申請法扶(那裡的審查會實質看你的資力,准了就取得「免釋明」的通行證)→第二步憑法扶准許聲請訴訟救助→第三步由扶助律師遞狀開打。順序走對,「沒錢」在台灣的法院裡,真的不是放棄權利的理由。
常見問題
低收/中低收/特境家庭/資產低於標準(§5);重罪無辯護人、原住民刑案免審資力。
免費諮詢+派律師代理訴訟;412-8518 預約分會,帶資力證明與案件文件審查。
暫免裁判費(民訴§107);要件=無資力+非顯無勝訴之望;先過法扶再聲請最順。
須以證據釋明無資力,法院不職權調查(台南115救71);先過法扶=免釋明捷徑。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