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沒有一部「光害防制法」,所以很多人以為忍耐是唯一選項。其實民法有一條寫了「及其他與此相類者」,那七個字就是入口。
鄰居(或對面店家、廣告招牌、路燈)的強光整夜照進我家臥室,影響睡眠。請問法律上我可以要求他關掉或加裝遮蔽嗎?依據是什麼?我是租屋的可以自己出面主張嗎?要準備什麼證據?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民法第 793 條:處理的是「無形侵入」
這一條處理的不是人或物直接跨界,而是會穿透過來的東西。立法方式是例示加概括:列出七種常見態樣後,以「及其他與此相類者」涵蓋未列舉的情形。強光在性質上與熱氣、煙氣、喧囂相同,都是持續、穿透、影響居住安寧的無形侵入。實務上通常併用第 793 條(請求停止)與第 184 條、第 195 條(損害賠償與人格權)。
但書才是真正的戰場
但書有兩個排除事由: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法院判斷時會綜合看:
- 強度與持續時間:照度數值、是否整夜持續、有無閃爍。
- 照射位置:直射臥室床鋪,和照到陽台外牆,影響程度完全不同。
- 區域特性:商業區的招牌照明與住宅區的居家照明,社會通念上的容忍度不同,這正是但書「地方習慣」的意涵。
- 有無低成本替代方案:對方的照明是否必要(夜間安全照明),有沒有調整角度、加裝遮罩、降低亮度、設定時段等成本較低的做法。
- 先來後到:不是決定性因素,但會影響容忍義務的評價。
所以與其主張「我很痛苦」,不如把上面幾項具體化成可被檢驗的事實。最有說服力的證據是開燈與關燈的照度對照數值,因為它直接證明因果關係,比絕對數值有力得多。
租屋族不必拜託房東出面
相鄰關係的規定原本以「土地所有人」為主體設計,如果沒有這一條,租屋族遇到噪音、臭氣、強光就得拜託房東出面。第 793 條正好落在第 774 條至第 800 條這個相鄰關係區塊內,所以承租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請求對方停止侵入。
如果是路燈或公家設施,走的是另一條路
路燈、公園照明、公有停車場燈具屬於公共設施,不走相鄰關係,而是先向管理機關陳情。做法:①撥 1999 或市府陳情系統取得案件編號;②陳情內容要具體,燈桿編號(燈桿上通常有標示,務必拍下來)、照射方向、你的量測數據與影像。主管機關對直射住家的路燈,常見處理是加裝遮光板、調整角度或更換燈具,成本不高且是既有作業項目,所以陳情往往比訴訟有效率。長期不處理而確實造成損害時,才考慮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主張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但要先書面請求並協議,時效自知有損害起 2 年)。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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