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年紀到了,下個月辦退休」——這句話合不合法,取決於兩件事:你滿 65 歲了嗎(沒滿,雇主無權強制)、退休金算對了嗎(強制退休是雇主的權利,付清退休金是它的對價)。這篇把第 54、55 條的規則與最常見的短付手法一次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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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強制退休的兩把鑰匙
條文是「非有下列情形,不得」的禁止句型——65 歲是雇主權利的起點,不是勞工義務的終點:未滿 65 歲被「勸退」,法律性質是資遣(要資遣費+預告)或違法解僱(可打確認僱傭關係);滿 65 歲想續留,協商延後已有明文。第 2 款「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則要客觀醫學依據+確實不堪勝任,不是雇主說了算——用這款硬退健康員工,同樣站不住。
第 55 條:退休金的算式
- 試算:舊制年資 20 年、平均工資 5 萬 → (15×2+5×1)=35 基數 → 175 萬;30 日內應給付。
- 新舊制分流:94 年 7 月後選新制者,舊制年資凍結保留,退休時仍按第 55 條向雇主請求;新制部分在勞退個人專戶。
- 基數地雷:平均工資要含經常性給與;雇主長期用「底薪」計算,差額連同時效內的短付一起追。
法院怎麼說:低薪反而墊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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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雇主依 65 歲門檻強制退休合法,但長年低於基本工資付薪——法院的處理很有教育意義:退休金不按實領的低薪算,按「補足後的基本工資」算,連同工資差額判了 154 萬。翻譯:雇主省薪水省了幾十年,退休這一刻連本帶利吐回來。給屆退勞工的三步驟:①調薪資單與投保紀錄(退休前 6 個月);②自算基數(年資×基數×正確的平均工資);③30 日未付即調解、起訴——退休金請求權時效 5 年,但何必等(新舊制與勞保老年給付的整體規劃,參本站勞保老年給付、高薪低報各文)。
常見問題
限 65 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54);65 歲前勸退=資遣或違法解僱,另案處理。
舊制:每年資 2 基數(15 年後 1 基數,上限 45)×平均工資(§55);新制勞退專戶另計。
平均工資含經常性給與;低於基本工資按補足後計算(台中112勞訴136 判 154 萬)。
年齡可協商延後(§54);高齡者可定期契約回聘;領完退休金再任職年資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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