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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掛名

掛名當公司負責人,
要背什麼責任?

「只是借個名字,什麼都不用做」——正因為什麼都沒做,你才會什麼責任都要背。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不用出錢、不用管事,借個名字而已」——這句話的法律翻譯是:你把身分借給一間你完全無法控制的公司,而法律上它做的每件事都算你的。公司法第 8 條讓掛名董事成為負責人,第 23 條給負責人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公司欠稅你限制出境,公司違法你連帶賠償,公司淪為詐團工具你上刑事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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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登記了,你就是

注意最後一段——實質負責人條款:躲在人頭背後的實際經營者,法律上「與董事同負其責」。但這是加一個被告,不是換掉你:追訴與求償的第一站永遠是登記名義人,「幕後另有其人」要你自己舉證。

第 23 條:忠實義務+對外連帶

兩個方向的責任:對內——沒監督、放任掏空,公司(或代位的股東、債權人)可向你求償;對外——公司執行業務違法侵害第三人(欠薪、違約詐欺、違法排放),受害人可以把你和公司一起告,你的個人財產跟著上桌。「我什麼都不知道」恰恰是沒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自白。

風險清單與脫身路線

  1. 行政:欠稅限制出境、勞健保欠費追償、各種行政罰鍰的受罰主體——都是登記負責人。
  2. 刑事:虛開發票、逃漏稅、詐團金流與洗錢——起訴名單第一位;自證不知情要花上數年。
  3. 脫身:書面(存證信函)辭任即生效+催告辦變更登記;公司擺爛就訴請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並命變更登記;已出事的,保全「未參與經營」證據(薪資、會議、印鑑保管)立即諮詢律師。
  4. 預防:一句話拒絕。真要幫家人創業,寧可當股東不當董事——出資額有限責任,和把姓名借給別人經營,是完全不同量級的風險。

常見問題

登記=負責人(§8);對公司賠償+對第三人連帶賠償(§23);沒管事不是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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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限制出境;勞健保欠費、勞動罰鍰→都找登記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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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詐團金流→登記負責人優先被訴;自證不知情曠日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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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辭任+催告變更登記;不配合就訴請確認關係不存在;最好一開始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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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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