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利息紅線只有一條:週年 16%(民法第 205 條,2021 年 7 月 20 日起)。超過的部分——無效:不用付、付了可以抵本金、本金清完還可以討回來。先學換算再談判:月息 1 分=年 12%,月息 2 分就超標;「日息千分之一」聽起來小,年化是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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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第 205 條
2021 年修法把上限從 20% 降到 16%,且效果從「無請求權」升級為「無效」——舊法下付了要不回,新法下超付可討回。適用切點:2021 年 7 月 20 日以後成立的約定適用 16%;舊約在該日之後發生的利息,同樣受 16% 拘束。
超過的效果:三段處理
- 還沒付:超過 16% 的部分直接拒付,只付本金+16% 以內利息。
- 已經付:超額部分主張抵充本金——重新結算,本金往往比對方講的少一大截。
- 本金已清:溢付的部分依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時效 15 年。
被追討時:法院自己都注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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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支付命令的例稿都印著第 205 條——這條的普及度可見一斑。實戰動作:收到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先把每一筆還款換算成年利率(用「已付金額 vs 本金×16%×期間」對帳),異議或訴訟中把試算表交給法院;借款時則堅持書面載明年利率、還款留轉帳紀錄,別讓「口頭月息」變成日後的羅生門。
常見問題
年利率 16%(民法§205);月息 2 分=年 24% 已超標。舊約(2021/7/20 前)適用 20%。
只有超過部分無效;已付超額利息可抵充本金,溢付部分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支付命令 20 日內異議,訴訟中主張 §205;法院文書本身都注記 16% 上限(見引用裁定)。
可能構成重利罪(刑法§344)可報警;民事上仍只欠本金+合法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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