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的本質,是在感情最好的時候,把錢的規則講清楚。法律給的工具很明確:夫妻財產制契約——婚前婚後都能簽,書面為之(民法第 1007 條),向法院登記後連債權人都要認帳。但它不是萬能許願池:離婚條件、親權買斷這類條款,寫了也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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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制:預設值與三個選項
不簽約=適用法定財產制:平時各自財產各自管,離婚時算總帳——婚後剩餘財產少的一方,可請求差額的一半。選項一:分別財產制——徹底各自獨立,沒有剩餘財產分配,是婚前協議最常見的選擇(創業者隔離經營風險尤其實用);選項二:共同財產制——財產合併公同共有,實務極少用。
形式要件:書面+登記,一個都別省
書面是效力要件——口頭約定無效;法院登記(向住所地法院登記處辦理)則是對抗要件:沒登記,夫妻內部仍有效,但不能對抗第三人——例如配偶的債權人仍可主張你們適用法定財產制。完整流程:盤點婚前財產列清單 → 簽書面契約 → 公證(建議)→ 法院登記。
黑名單:寫了也白寫的條款
- 離婚買斷:「一方要離婚他方不得異議」「外遇即視為同意離婚」——離婚自由與法定事由不容預先處分,無效。
- 親權買斷:「離婚時小孩歸我、對方不得爭取」——親權依子女最佳利益由法院酌定,契約綁不住。
- 顯失公平:「淨身出戶+放棄剩餘財產+放棄贍養費」的全有全無條款,可能整條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
- 可以寫的:生活費分擔比例、家務與育兒分工、忠誠條款違約金(實務多承認、金額會酌減)、自由處分金(零用金)——把可執行的寫精,比把不可執行的寫滿有用。
常見問題
財產制契約:書面(§1007)+可登記對抗第三人;其他條款依契約自由個案認定。
預設法定財產制:各自所有,但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平分;想排除→約定分別財產制。
離婚條件、親權買斷無效;淨身出戶條款危險;忠誠違約金可約但會被酌減。
書面→公證→法院登記(對抗第三人)+婚前財產清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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