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支票不見了、投資的股票遺失、開出去的本票被偷——別慌。票據遺失有一套完整救濟:掛失止付 → 公示催告 → 除權判決三步驟,能讓遺失的票據作廢、讓權利回到你手上,不必占有原票據也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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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掛失止付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的聲請(票據法第 19 條)。而在此之前的第一動作是掛失止付(第 18 條):通知付款銀行止付,並須於提出止付通知後5 日內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效。所以掛失後要儘快接著聲請公示催告。
第二步:除權判決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由法院公告,催告不明的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並提出票據(民訴第 539 條以下);申報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或提出票據,聲請人於期滿後 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法院即宣告該證券無效(第 564 條)。取得除權判決後,你對票據債務人就能主張票據上的權利,不必再占有原票據。
法院實例:支票遺失,除權判決宣告無效
下面的判決是標準流程——聲請人的支票遺失,已掛失止付、聲請公示催告並公告,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法院依票據法第 19 條、民訴第 545、564 條為除權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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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清楚呈現三步驟的收尾: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無人申報)除權判決宣告無效。要注意兩點:①除權判決不得上訴;②若有人在申報期間內出面提出票據,就不能逕為除權判決,權利歸屬要另循確認之訴解決。
票據遺失自保重點
- 立刻掛失止付:票據遺失先通知付款銀行止付(第 18 條),並於 5 日內聲請公示催告。
- 接著聲請公示催告:向票據付款地法院聲請,法院公告催告權利人申報(第 19 條)。
- 期滿聲請除權判決:申報期間屆滿後 3 個月內聲請,由法院宣告證券無效(民訴第 564 條)。
- 股票、提單同適用:不只支票本票,遺失的公司股票、提單倉單也走這套程序。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