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一個坑、一片鬆動的人孔蓋、施工未設警示。摔下去之後最難的往往不是證明對方有錯,而是知道要向誰、用什麼順序、在多久之內開口。順序錯了會被駁回,時間過了就沒了。
我騎車(或開車、走路)因為路面坑洞、人孔蓋鬆動或施工未設警示而摔倒受傷,車子也壞了。請問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要向哪個機關提出?流程和時間限制是什麼?我自己也有一點過失會不會就不能請求?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門檻比一般侵權行為低:不必證明誰有過失
這一條採無過失責任,不需要證明哪一位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證明三件事:①屬於公共設施(道路、人孔蓋、路燈、護欄、排水溝蓋都算);②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坑洞長期未修、孔蓋高低差過大、施工未設警示);③欠缺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機關最常見的抗辯是「已經定期巡查」,所以現場照片與缺陷存在時間的證明特別關鍵。
無照、違規,不等於自動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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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區分兩件事:有沒有因果關係、以及過失相抵。無照本身違反行政法規,但它跟「積水坑洞讓車身失穩」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能拿來阻卻國賠。反過來,如果你的行為確實與損害有關(超速、未戴安全帽導致傷勢加重),法院會依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按比例減輕機關責任,臺南高分院 114 年度上國易字第 3 號就是這樣處理的。
不知道那條路歸誰管?法律有給解方
市區道路多半是各縣市的養護工程處或工務局,省道與快速道路是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國道是高速公路局。人孔蓋最麻煩,可能屬自來水、電信、瓦斯或下水道等不同管線單位,所以現場要把孔蓋上的標記拍清楚。真的分不出來時,直接向上級機關(例如縣市政府)提出並請其確定,逾 20 日不確定就可以逕以上級機關為對象,不會因此喪失權利。
順序不能跳:先書面請求,才有法院
跳過書面請求直接起訴會被以不合法駁回。書面請求要用掛號或親送並取得收文戳,那個日期就是 30 日的起算點。另外第 11 條第 2 項有個少人知道的工具: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重傷時值得一併聲請。
兩個期間併行,先到的先消滅。道路事故的「知有損害」通常就是事故當天,所以實務上以 2 年抓。要注意先行程序會吃掉時間:30 日加 60 日可能就是 3 個月,快滿 2 年才提書面請求,協議跑完可能已經超過時效。保守做法是事故後半年內完成書面請求;傷勢還在治療、金額未定時,先提出並在協議中保留後續醫療費用即可。
常見問題
§3 I 採無過失責任:只需證明①屬公共設施 ②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③與損害有因果關係,不必證明特定公務員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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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本身若與損害無因果關係,不阻卻國賠(臺中高分院114上國6)。但確實有關的過失(超速、未戴安全帽)會依民法§217過失相抵減輕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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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9 II);委託民間管理時以委託機關為之。不能確定或有爭議時可請上級機關確定,逾20日不確定可逕以上級機關為對象(§9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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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先書面向機關請求並協議(§10)。機關拒絕、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逾60日協議不成,才能起訴(§11 I)。可聲請假處分命暫先支付醫療費(§11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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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兩者先到者為準。先行程序會吃掉2至3個月,建議事故後半年內提出書面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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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坑洞含比例尺與側面、整條路的位置、警示設施數量與距離、夜間照明。留:警方事故現場圖、診斷證明、維修估價單。另找街景歷史影像或1999陳情紀錄證明缺陷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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