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先動手」是街頭最常見的辯解,也是法庭上最常失效的一句話。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的核心是時間點:侵害正在發生時的必要反擊——不罰;侵害已經結束後的還手——那叫報復,互毆雙方都成立傷害罪(第 277 條)。防衛過當(手段失衡)仍有罪,只是得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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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件:現在、防衛、必要
「現在」是生死線:對方舉拳、持械逼近=現在;打完轉身、被拉開、跑走=過去。「必要」看比例:空手對空手的格擋推開沒問題;對方徒手你持刀、對方倒地你補踹,就滑進過當甚至傷害故意的區間——第 277 條致重傷 3 年起跳、致死 7 年起跳,代價完全不同級。
互毆:法律眼中沒有「打贏的被害人」
實務對互毆的定性:雙方互為攻擊的還擊,各自都有傷害故意——除非能證明你「單純防禦」(格擋、抱頭、後退)而非對攻。想在衝突中保住防衛地位,行為模式比拳頭重要:脫離>格擋>控制>反擊,並且在對方停手的那一秒停手——多打的每一下,都在把自己打成被告。
法院實例:主張防衛,法院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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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的訊息很典型:喊「正當防衛」不等於成立——法院逐格檢視衝突過程,防衛主張失敗後,「先動手的是他」只剩量刑參考價值。你的勝負手在證據:監視器、行車紀錄器、證人、驗傷單與傷勢位置(防禦傷 vs 攻擊傷),事發當下就要開始保全。
常見問題
現在不法侵害+防衛意思+必要行為=不罰(§23);侵害結束後還手=報復,不是防衛。
互毆=雙方互為攻擊,都有傷害故意;格擋脫離才保得住防衛地位。
過當仍有罪但得減免(§23但書);手段要與侵害強度相當。
脫離>格擋>反擊;喊出防衛意思;立即報警驗傷調監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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