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談判桌上最貴的一個勾,是離職單上的「自願離職」——勾下去,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最長六到九個月的失業給付就與你無關了。這篇把非自願離職的法定定義、給付試算、以及雇主不給證明時的三條替代路一次講清楚。
公司口頭要我走人但要我簽自願離職單,說對我找工作比較好看,我該簽嗎?不簽會怎樣?失業給付怎麼辦?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就保法第 11 條:誰有資格領失業給付
注意勞基法第 14 條這條路:雇主欠薪、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未保勞健保、嚴重職場霸凌時,你可以主動依第 14 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這樣的「主動離職」在法律上仍是非自願離職,資遣費照領、失業給付照請。被欠薪還簽自願離職的人,等於把兩筆錢一起放棄(參本站被迫離職、資遣費各文)。
給付試算與申請流程
- 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 60%;年滿 45 歲或身障者領 9 個月,其餘 6 個月;受扶養眷屬每人加 10%(最多 20%)。以投保 36,300 為例:月領 21,780,六個月共 13 萬餘元。
- 申請:帶非自願離職證明+身分證+存摺,到公立就業服務站辦求職登記→ 14 日內未推介成功→勞保局核付;之後每月回站辦失業再認定(附 2 次求職紀錄)。
- 加碼:給付期間內提早找到工作並加保滿 3 個月,可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剩餘給付 50% 一次領);安排職訓者改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證明拿不到:三條替代路
路一,行政施壓:拒發證明違反勞基法第 19 條,向勞工局檢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多數雇主在裁罰壓力下會發。路二,就服機構轉認定:失業給付申請不因雇主不配合而卡死——就業服務站可依你提出的資遣事證(通知訊息、錄音、薪資單)轉請勞保局逕行認定離職事由。路三,爭議期間先領:離職事由有勞資爭議(例如雇主堅稱你自願離職)時,可檢附調解紀錄先行請領失業給付,不必等官司打完。關鍵始終是證據:資遣是用說的,你就用截圖、錄音把它變成寫的。
法院怎麼說:欠薪離職=非自願,證明書用判的也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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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就是「主動離職也能是非自願離職」的完整示範:雇主積欠工資,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終止契約——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認這屬於就保法的非自願離職,判雇主開立離職證明,並一併給付資遣費、積欠工資與特休未休工資共 9 萬餘元。雇主改口主張「是合意終止」「他自己要走的」——法院說舉證責任在雇主,前後說詞矛盾,不採。可以帶走的重點:①被欠薪就發存證信函依 § 14 終止,離職的性質從那一刻就定了;②證明書可以用判決取得,雇主拒發不是終點;③所有請求(證明+資遣費+欠薪+特休)一個訴訟包裹處理,勞動事件程序對勞工的成本相當友善。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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