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勞工的請假權利寫在兩個地方:勞工請假規則(病假、事假、婚喪假)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生理假、產檢陪產、家庭照顧)。核心數字背起來:病假年 30 日內半薪(住院 2 年合計 1 年)、生理假每月 1 日(年 3 日不併病假、半薪)、事假年 14 日無薪——而所有法定假別共通的鐵律是:雇主不得拒絕、不得扣全勤、不得秋後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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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權利、半薪與天花板
未住院:1 年合計 30 日內,雇主不得拒絕、工資折半發給(第 4 日起可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貼補);住院:2 年內合計 1 年。超過天數的接續順序:特休 → 事假 → 留職停薪(經雇主同意或依工作規則)。證明文件以診斷書或就醫紀錄為已足——「指定醫院」「重大傷病等級」都是無據的加碼。病假期滿仍未癒:雇主可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預告+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一樣不少),「你自己不能來就是自離」是違法話術。
第 14 條:生理假的三個數字
拆解:每月 1 日上限;全年前 3 日獨立額度(不吃病假 30 日),第 4 日起併入病假;薪資一律減半。三個雇主常犯的違法:要求證明(函釋明定免附)、要求「證明真的很痛」(荒謬但真實存在)、扣全勤(性工法第 21 條: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每一項都可向勞工局申訴開罰。
刁難反制:程序即武器
- 請假留痕:依工作規則的程序(系統/訊息)事前請假+事後補證明——完成這兩步,假已生效,主管「不准」不能把你變曠職。
- 違法話術對照:「找到代班才能請」——人力調度是雇主責任;「病假要扣考績」——法定假不得不利處分;「生理假拿證明來」——免附證明。
- 申訴路徑:蒐證(請假紀錄、拒准訊息、薪資單)→ 勞工局申訴(請假規則、性工法罰則+公布名稱)→ 因請假被解僱,主張解僱無效+回復原職或資遣費擇一策略。
- 勞保補充:病假第 4 日起申請普通傷病給付(投保薪資 50%)——半薪+給付,實際損失比想像小;住院者尤其別漏領。
常見問題
未住院年 30 日內半薪、住院 2 年內合計 1 年;30 日內雇主不得拒絕。
每月 1 日、年 3 日不併病假、半薪(§14);免證明、不得拒絕、不得扣全勤。
診斷書或就醫證明即可;病假生理假不得扣全勤(請假規則§9),扣了可檢舉。
依程序請假留痕即生效;「找代班才准」違法;申訴勞工局;病假滿被終止=資遣非自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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