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3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3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勞動基準法第11條

本站有 3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試用期被解僱合法嗎?資遣費、預告與雇主舉證解析——試用期約定實務上有效,但解僱仍需符合勞基法法定事由(第11條),試用期工作年資也計入資遣費與預告期間;雇主未明確告知工作
  2. 薪資保密條款有效嗎?討論薪水被開除怎麼辦——台灣沒有法律禁止薪資保密條款,法院承認它可以是勞動契約的重要義務;但要據此開除人,仍須通過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情
  3. 資遣費怎麼算?新制年資 ×0.5 個月薪,附試算例與請求時效——新制資遣費每滿一年發半個月平均工資、上限六個月(勞退條例第12條);資遣須依年資提前10至30日預告,未預告要補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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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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